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经营业 务,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不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 们同意将《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学尧: 202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