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志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2022-05-28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
为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不低于人民
币 3,000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
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
团队凝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长期、
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
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
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
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罗正英
2022 年 5 月 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芮延年
2022 年 5 月 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温 平
2022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