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凯科技: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1-06-29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安杰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陆群威律师和徐哲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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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
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 C1 三层键凯科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XUAN ZHAO 先生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735,7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596%。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证明、股东代理
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127,6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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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460%。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 年
6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1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08,1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136%。
3. 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及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的资格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 1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由全体与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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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股东代理人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
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735,7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69,1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见证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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