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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昊海生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9-12-20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
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及《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
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关于公司的、公司的股东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未公开的及/或
并非普遍被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的具体消息或
资料,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
成重大影响。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及/或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五)公司债券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失赔偿
责任;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等基本信
息、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及内容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见附件 1)。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
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
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发行证券、分立、回购股份、披露定期
报告、重大资产重组、合并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
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
的相关规定,本制度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及代码(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与公司
                                所在单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处                登记人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关系(注                                                                          登记时间
                                                                            息方式(注 3)   内容(注 4)     阶段(注 5)               (注 6)
                                  /部门       2)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
位部门、职务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及代码(盖章):

重大事项: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