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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丰明源: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0-05-09  

						 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0-023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诉讼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名下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
40,909 股股份及诉讼费用 822 元;

    ● 是否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对本期或期后利
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诉讼涉及的公司股份比例较小,且实际控制人对诉讼
涉及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对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存在重大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丰明源”或“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收到案号为(2019)沪 0115 民初 64386 号相关诉讼资料,原
告李琛琳以公司为被告、以胡黎强为第三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
资格确认纠纷诉讼。原告请求法院确认第三人胡黎强名下的公司 40,909 股股份
归原告李琛琳所有;判令公司和胡黎强配合原告办理公司 40,909 股股份的变更
登记手续,将相应股份登记至原告名下;诉讼费用 822 元由公司承担。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五、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之“(四)其他未决
诉讼”中披露。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15
民初 64386 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李琛琳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22 元,由原告李琛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
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目前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公司的股份 40,909 股,占公司总股本 6,160.00 万股的
0.0664%,比例较小。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黎强、刘洁茜已就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有限公司(系
公司整体变更前法人实体)员工激励及委托持股(出资)事宜出具《承诺函》确
认,“晶丰明源、上海晶哲瑞过往存在的委托持股(出资)、历次变更及其解除事
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目前,晶丰明源、上海晶哲瑞股权(出资)结构
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若因任何第三方就本公司股权激励、委托持股(出
资)事宜提出异议并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予以全额赔偿;若因任何第三
方就本公司股权激励、委托持股(出资)事宜提出异议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被判决、裁定或裁决需转让的,为保证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稳定性,本人将优先
以现金予以赔付。”
    本次诉讼对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不存在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