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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丰明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0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
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后,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
责的态度,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1 月 19 日,并同意以 35.5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47 名激励
对象授予 28.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震远(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洪志良(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歆晟(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