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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丰明源: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5-20  

                        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1-033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1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1/5/25                 2021/5/26                2021/5/26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7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0 年度利润分派方案为:“以实施 2020 年度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1,600,000 元(含税)。公司本年度不进
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2020 年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派金额暂按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61,600,000 股计算,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总额将以
2020 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计算基础。”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披露了《上
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因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个归属期已完成归属并上市流通,公司股本总额由 61,600,000 股变为 62,030,080
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2,030,08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2,030,08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1/5/25                2021/5/26               2021/5/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胡黎强、夏风、上海晶哲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奥银湖杉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共 4 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
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 0.90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9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
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1.0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管理部
       联系电话:021-51870166
       电子邮箱:bpsemi@bpsemi.com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