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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丰明源: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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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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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依据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
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
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一)》”)。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1〕
8 号《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
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重组特别规定》《科创
板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6 号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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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所作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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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文  4

     一、《审核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1.2:关于股份质押  4

     二、《审核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4.3:关于采购及供应商  7

     三、《审核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4.4:关于主要客户  10

     四、《审核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4.5:关于经销模式  13

     五、《审核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4.6:关于股权激励  16

     六、《审核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6.1:关于合伙企业交易对方  19

     七、《审核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6.3 关于内部授权  32

     八、《审核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8.1:关于上市公司业务布局及发展战略  34

第二部分   签署页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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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一部分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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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1-7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回复如下:

     核查过程:

    针对题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资料:

    (1)取得标的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核查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指覆盖
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70%以上的主要供应商,下同)情况;

    (2)对标的公司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确认标的公司主要
供应商与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取得标的公司主要供应商确认的关联关系询证函,核查标的公司主要
供应商与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取得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关联关系调查表,核查标的公司的关联方情况;

    (5)对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确认标的公司与标的公司主要供应商或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6)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关联关系调查表,核查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情况;

    (7)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确认上
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标的公司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8)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
查(https://www.qcc.com)、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披露
易(https://www.hkexnews.hk/)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信息查询系统对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标的公司主要供应商及其持股5%以上
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等进行网络查询,核
查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标的公司主要供应商的关联方情况。

     核查意见:

    (一)标的公司主要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与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是否存在潜在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供应商
(指覆盖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70%以上的供应商),包括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
造有限公司、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宇力半导体有限公司、江西万年
芯微电子有限公司和晶丰明源等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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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企查查(https://www.qcc.com)、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
披 露 易 ( https://www.hkexnews.hk/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信息查询系统,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供应
商的具体情况如下:

       主要供应商名     成立
编号                                   股权结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称         时间
                                系香港上市公司华虹半   董事会:张素心(董事长)、马
       上海华虹宏力
                       2013年   导体有限公司(股票代   玉川、王靖、森田隆之、唐均君、
 1     半导体制造有
                         1月    码:01347.HK)全资子   叶龙蜚、王桂埙、张祖同、叶峻
         限公司
                                公司                   监事:陈瑛
                                                       董事会:肖胜利(董事长)、崔
                                                       卫兵、刘建军、李六军、范晓宁、
                                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肖智轶、石瑛、滕敬信、吕伟
       天水华天科技    2003年
 2                              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监事会:罗华兵(监事会主席)、
       股份有限公司     12月
                                002185.SZ)            张利平、张玉明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常文瑛、周
                                                       永寿、张铁成、宋勇
                                江子超持股50%         执行董事:胡天武
       绍兴宇力半导    2017年
 3                              胡天武持股44%         监事:江子超
       体有限公司        2月
                                钱国根持股6%          总经理:钱国根
                                深圳前海万年芯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40%
                                深圳市辰艾雨丰科技有
                                限公司持股30%
       江西万年芯微    2017年   艾育林持股10%         董事、总经理:熊斯富
 4
       电子有限公司      2月    深圳前海迈姆斯企业管 监事:付小霞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10%
                                深圳合芯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0%
                                                       董事会:胡黎强、刘洁茜、夏风、
                                                       苏仁宏、洪志良、冯震远、赵歆
                                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2008年                          晟
 5       晶丰明源               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10月                           监事会:刘秋凤、周占荣、李宁
                                688368.SH)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汪星辰、孙
                                                       顺根、邰磊


    根据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确认,本所律师对上述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访谈以及关联关
系函证,并经本所律师履行上述相应其他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根据《科创板
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
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供应商与标的公司系正常业务往来关系,除晶丰明
源持有标的公司5%股权外,标的公司主要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潜在协
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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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如下:

     核查过程:

    针对题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资料:

    (1)取得标的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核查标的公司的主要客户(指覆盖报
告期各期销售收入70%以上的主要客户,下同)情况;

    (2)对标的公司主要客户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确认标的公司主要客
户与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取得标的公司主要客户确认的关联关系询证函,核查标的公司主要客
户与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对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核查标的公司的关联方情况;

    (5)取得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关联关系调查表,确认标的公司与标的公司主要客户或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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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6)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关联关系调查表,核查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情况;

    (7)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确认上
市公司与标的公司、标的公司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8)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
查(https://www.qcc.com)、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信息查询系统对上市公司、标的公司、
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
投资、任职情况等进行网络查询,核查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标的公司主要客户
的关联方情况;

    (9)对在标的公司间接持股的主要客户关联方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
核查其入股标的公司相关事项。

       核查意见:+

    (一)补充披露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及其关联方与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潜在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1、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指
覆盖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70%以上的主要客户),包括深圳瑞德创新科技有限公
司、南京盛鸥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逢来焊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尚岷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骏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帕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常州涛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芯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安驱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新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芯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芯亿达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徐州科亚机电有限公司、无锡绿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晶丰明源等
15家。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企查查(https://www.qcc.com)、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信息查询系统,标的公司报告期
内主要客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成立
编号    主要客户名称                   股权结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时间
                                王世德持股70%
        深圳瑞德创新   2016年                        执行董事、总经理:王世德
 1                              彭惠持股15%
        科技有限公司     5月                         监事:彭惠
                                钟其树持股15%
        南京盛鸥微电
                       2016年   黄素芳持股51%       执行董事:黄素芳
 2      子科技有限公
                         8月    赵伟兵持股49%       监事:赵伟兵
            司
        逢来焊接技术   2016年   肖满满持股65%       执行董事:张波
 3
        (上海)有限    11月    张波持股25%         监事:沈东杰


                                          6-4-1-11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公司                沈东杰持股10%

                                 戴卫军持股37.5%
       上海尚岷智能     2018年                          执行董事:戴卫军
 4                               王美霞持股37.5%
       科技有限公司       6月                           监事:王美霞
                                 肖满满持股25%
       上海骏帆电子     2007年   艾群持股55%           执行董事:叶盛
 5
       科技有限公司       2月    叶盛持股45%           监事:艾群
       帕智电子(上     2011年   艾群持股80%           执行董事:艾群
 6
       海)有限公司       1月    叶盛持股20%           监事:叶盛
       常州涛晨电子     2018年   卜涛持股51%           执行董事、总经理:卜涛
 7
       科技有限公司       4月    张晨持股49%           监事:王波
                                                        执行董事:杨永昌
       成都芯鸥科技     2020年
 8                               杨永昌持股100%        监事:张仁山
         有限公司        11月
                                                        总经理:李丽
                                 王沛持股75%
       深圳安驱技术     2020年   杨柳持股10%           执行董事、总经理:安刚
 9
         有限公司        10月    安刚持股10%           监事:孙晓慧
                                 孙晓慧持股5%
       深圳新驱动力     2016年   圣禾堂(深圳)电子科   执行董事、总经理:谢雪娉
 10
       科技有限公司      11月    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监事:喻欢
       上海芯墨电子     2016年                          执行董事:白盼双
 11                              白盼双持股100%
       科技有限公司       2月                           监事:陈通
                                 无锡中芯微电子有限公
       江苏芯亿达电                                     执行董事:贾洪平
                        2017年   司持股45%
 12    子科技有限公                                     总经理:王建明
                          5月    贾洪平持股39%
           司                                           监事:刘丰林
                                 王建明持股16%
       徐州科亚机电     2011年                          执行董事、总经理:王在峰
 13                              王在峰持股100%
         有限公司        11月                           监事:代琳
                                 赵长城持股73%
       无锡绿科源电
                        2015年   卢猛持股13%           执行董事、总经理:吕崇梅
 14    子科技有限公
                         11月    朱永丰持股12%         监事:赵长城
           司
                                 吕崇梅持股2%
                                                        董事会:胡黎强、刘洁茜、夏风、
                                                        苏仁宏、洪志良、冯震远、赵歆
                                 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2008年                          晟
 15      晶丰明源                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10月                           监事会:刘秋凤、周占荣、李宁
                                 688368.SH)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汪星辰、孙
                                                        顺根、邰磊


    2、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
标的公司股东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客
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关联方,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


编号    姓   名      与标的公司主要客户的关联关系          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情况

                     持有深圳瑞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通过南京翰然间接持有标的公司
  1     彭 惠
                             15%的股权                       0.2831%的股权
                     持有南京盛鸥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通过南京翰然间接持有标的公司
  2     赵伟兵
                               49%的股权                     0.7677%的股权
                    持有逢来焊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通过南京道米间接持有标的公司
  3     肖满满      65%的股权、上海尚岷智能科技有限
                                                              0.7599%的股权
                             公司 2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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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通过圣禾堂(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
                                                     通过南京翰然间接持有标的公司
  4     谭咸发    司间接持有深圳新驱动力科技有限
                                                           0.6332%的股权
                          公司 32%的股权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入股协议、付款凭证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对标的公司实际
控制人以及持股主要客户关联方确认,上述间接股东因与标的公司存在业务往
来,对标的公司的主要股东和经营发展较为了解,看好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及发展
前景而决定入股标的公司,系个人财务投资行为;其入股价格与同一时期其他股
东入股价格基本一致;标的公司与上述主要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事项均系根据市
场原则而进行,不存在因其入股而导致产品销售价格存在不公允的情形,其入股
标的公司不存在潜在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3、根据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本所律师对上述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访谈及关联关
系的函证,并经本所律师履行上述相应其他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根据《科创
板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
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晶丰明源持有标的公司5%股权以及上
述主要客户的关联方持有标的公司间接股权外,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与
标的公司、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潜在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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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回复如下:

     核查过程:

    针对题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资料:

    (1)取得标的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核查标的公司的主要经销商(指覆盖
报告期各期经销收入70%以上的主要经销商,下同)情况;

    (2)对标的公司主要经销商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确认标的公司主要
经销商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取得标的公司主要经销商确认的关联关系询证函,核查标的公司主要
经销商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对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核查标的公司的关联方情况;

    (5)取得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关联关系调查表,确认标的公司与标的公司主要经销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
查(https://www.qcc.com)和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信息查
询系统对标的公司、标的公司主要经销商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等进行网络查询,核查标的公司及标的公
司主要经销商的关联方情况;

    (7)对在标的公司间接持股的主要经销商关联方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
确认其入股标的公司相关事项。

     核查意见:+

    (一)标的公司主要经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与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员工或前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1、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经销商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经销商
(指覆盖报告期各期经销收入金额70%以上的主要经销商),包括深圳安驱技术
有限公司、南京盛鸥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骏
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帕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北钧电子有限公司、
南京攸惕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四强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艾兴科技有限公司等
9家。


                                          6-4-1-14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企查查(https://www.qcc.com)和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等
信息查询系统,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的具体情况如下:

                        成立
编号   主要客户名称                    股权结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时间
                                王沛持股75%
       深圳安驱技术    2020年   杨柳持股10%           执行董事、总经理:安刚
 1
         有限公司       10月    安刚持股10%           监事:孙晓慧
                                孙晓慧持股5%
       南京盛鸥微电
                       2016年   黄素芳持股51%         执行董事:黄素芳
 2     子科技有限公
                         8月    赵伟兵持股49%         监事:赵伟兵
           司
       深圳新驱动力    2016年   圣禾堂(深圳)电子科   执行董事、总经理:谢雪娉
 3
       科技有限公司     11月    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监事:喻欢
       上海骏帆电子    2007年   艾群持股55%           执行董事:叶盛
 4
       科技有限公司      2月    叶盛持股45%           监事:艾群
       帕智电子(上    2011年   艾群持股80%           执行董事:艾群
 5
       海)有限公司      1月    叶盛持股20%           监事:叶盛
                                梁伊妹持股55%
       深圳市北钧电    2007年                          执行董事、总经理:杨旭刚
 6                              杨旭刚持股25%
       子有限公司        3月                           监事:郭红建
                                林岗华持股20%
       南京攸惕电子    2019年   葛翠兰持股80%         执行董事:葛翠兰
 7
         有限公司        1月    徐凤琴持股20%         监事:吴克秀
                                杨代萍持股33%
                                                       执行董事:李桂勇
       深圳市四强科    2017年   李胜持股32%
 8                                                     总经理:杨代萍
       技有限公司        3月    李桂勇持股20%
                                                       监事:李胜
                                赵冰冰持股15%
                                方勇林持股59%
       深圳市艾兴科    2017年   胡红莉持股35%         执行董事、总经理:胡红莉
 9
       技有限公司        4月    阎涛持股5%            监事:方勇林
                                朱洁持股1%

    2、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经销商、
标的公司股东确认,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经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情况为,南京盛鸥微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赵伟兵、深圳新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谭咸发通过南京翰然间
接持有标的公司。本所律师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
的回复”之“三、《审核问询函》审核问询问题 4.4:关于主要客户”部分就其
入股情况予以详细披露。

    3、根据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确认,本所律师对上述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的访谈及关联关系的函
证,并经本所律师履行上述相应其他核查程序及取得的证据,根据《科创板上市
规则》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
除上述主要经销商的关联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以及标的公司与主要经销商之间
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标的公司主要经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与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员工或前员工之间不存
在其他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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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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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如下:

     核查过程:

    针对题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资料:

    (1)取得标的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股权激励实施情况统计表、股权激励协
议、认购价款支付凭证等资料,核查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激励份额、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

    (2)取得标的公司提供的报告期内的相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核查
股权激励实施的决策程序履行情况;

    (3)取得标的公司提供的标的公司及股权激励平台南京道米的工商登记资
料,核查标的公司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

    (4)取得标的公司激励员工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对其访谈并制作访
谈记录,核查激励员工被授予激励份额、行权条件、认购价格以及行权过程、结
果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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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5)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核查标的公司报告
期内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行权条件、认购价格、服务期
条款等事项。

     核查意见:

    (一)结合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实施股权激励的决策程序、激励对象及其确
定标准、行权条件及价格等具体情况,补充披露该等股权激励是否以换取服务
为目的、对激励对象有无服务期约定、是否存在突击行权的情形

     1、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员工持股平台南京道米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及其说明、
股权激励协议、认购价款支付凭证、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访谈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激励员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对20名激励对象
实施了股权激励,激励对象确定的标准为:激励对象应当在激励时点与标的公司
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并结合其工作内容以及对标的公司的经营贡献等条件筛选
激励候选人,由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名,经标的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报告期
内,标的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全体股东确认,履行了
相应的决策程序。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股权激励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
实施的股权激励系期权激励,设定了相应的行权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后根据设
定的激励考核实现情况进行股权认购。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授予
对象、授予份额、行权价格及行权条件等情况具体如下:

                                                     每1%股权
编                             授予凌鸥创芯间
      授予时间     授予对象                          行权价格            行权条件
号                               接份额(%)
                                                     (万元)
                                                                 (1)四年行权等待期届满;
                                                                 (2)行权预备期未发生任何
                                                                 对公司不利或违反劳动合同
 1     2019.09      乔国彬          0.1186             40.00
                                                                 法等相关法律的情况;
                                                                 (3)每个年度绩效考核达到
                                                                 合格。
                                                                 (1)四年行权预备期满;
                                                                 (2)行权预备期未发生任何
                                                                 对公司不利或违反劳动合同
 2     2019.10      赵文才          0.5000             50.00
                                                                 法等相关法律的情况;
                                                                 (3)每个年度绩效考核达到
                                                                 合格。

 3     2021.05      邓 廷           0.5000            100.00
                                                                 (1)三年行权预备期满;
 4     2021.05      张威龙          0.5000            100.00     (2)行权预备期未发生任何
                                                                 对公司不利或违反劳动合同
                                                                 法等相关法律的情况;
 5     2021.05      傅 华           0.5000            100.00     (3)每个年度绩效考核达到
                                                                 合格。
 6     2021.04      赵文才          0.5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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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021.04、
 7                  李自愿          0.5000           100.00
       2021.05

 8     2021.05      陈玉梅          0.4000           100.00

 9     2021.04      孔维欢          0.3000           100.00

10     2021.04      汪 汶           0.1500           100.00

11     2021.05      孙 健           0.1500           100.00

12     2021.04      张珂玮          0.1000           100.00

13     2021.04      艾民超          0.1000           100.00

14     2021.04      李四龙          0.1000           100.00

15     2021.05      吴超飞          0.1000           100.00

16     2021.04      刘 虎           0.1000           100.00

17     2021.04      徐 蓉           0.0600           100.00

18     2021.04      张 颖           0.0600           100.00

19     2021.04      刘宏志          0.0500           100.00

20     2021.05      杨 凯           0.0500           100.00


    2、该等股权激励是否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对激励对象有无服务期约定、是
否存在突击行权的情形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股权激励协议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
确认,该等股权激励系为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标的公司有竞争力地
持续发展,属于以换取激励对象服务为目的;期权授予后存在行权等待期但并未
约定服务期,且激励协议明确股权激励不构成“对乙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和
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系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而实施上述股权激励
事项,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突击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2021年6月,在本次交易
筹划阶段,考虑到南京道米将参与业绩对赌,为了进一步凝聚核心员工参与标的
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积极性;同时,鉴于上述期权激励事项会导致标的公司间接
股东南京道米的出资结构在本次交易后发生变动,为保证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股
东及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权属的清晰、稳定,经标的公司股东会决策,同意豁免激
励对象剩余行权等待期,并于2021年6月一次性行权认购激励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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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系以换取服务为目
的,与激励对象未约定服务期,一次性行权认购激励股权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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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如下:

     核查过程:

    针对题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资料:

    (1)取得合伙企业交易对方南京道米、南京翰然、南京凌迅及其直接/间接
出资人(追溯最终出资的自然人或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法人)提供的身份证复
印件、《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最新的合伙协议等资料,核查该等交易对
方的基本情况、穿透出资结构(追溯最终出资的自然人或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
法人)、前述自然人或法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等事项;

    (2)取得合伙企业交易对方达晨创通、中山点亮、无锡志芯、武汉点亮、
南京六翼和财智创赢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最新的合伙协议、私
募基金登记等资料,核查该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3)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
(https://gs.amac.org.cn)关于“私募基金相关机构公示”栏目的网络对合伙
企业交易对方的查询结果;

    ( 4 ) 通 过 企 查 查 网 站 ( https://www.qcc.com ) 以 及 天 眼 查 网 站
(https://www.tianyancha.com)等信息查询平台进行网络检索,核查合伙企业
交易对方南京道米、南京翰然、南京凌迅的穿透出资情况(追溯最终出资的自然


                                          6-4-1-19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人或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法人)、前述自然人或法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
资方式等事项;

    (5)取得合伙企业交易对方出具的确认函,核查合伙企业交易对方的相关
基本情况;

    (6)对合伙企业交易对方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确认其与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协议安排或其他潜
在利益安排;

    (7)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确认其
与合伙企业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协议安排或其他潜
在利益安排。

       核查意见:

    (一)对上述合伙企业逐层穿透披露至其最终出资的自然人或非专为本次
交易设立的法人,前述自然人或法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
源及其合规性等信息

       1、合伙企业交易对方的穿透出资结构及前述自然人或法人取得相应权益的
时间

    根据合伙企业交易对方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合伙协议以及出具确认函等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合伙企业交易对方的
相关基本情况、穿透出资结构、前述自然人或法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
式、资金来源等情况如下:

       (1)南京道米

    南京道米系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成立于2016年8月,于2017年4月取得标
的公司股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南京道米合伙人的出资方
式均为货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其穿透出资结构及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情况如下:

                                      第二层合伙人姓   凌鸥创芯间接持
 编号        第一层合伙人名称                                            取得权益时间
                                            名           股比例(%)

  1                                       李 鹏            2.5521         2016 年 8 月

  2                                       张威龙           3.6926         2019 年 1 月
                 会同智觉
  3                                       赵文才           0.9244         2020 年 6 月

  4                                       肖满满           0.7599         201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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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5                                       傅 华            0.5760         2020 年 7 月

  6                                       张 颖            0.4019         2019 年 1 月

  7                                       徐 蓉            0.3755         2019 年 1 月

  8                                       刘 虎            0.2252         2019 年 1 月

  9                                       李四龙           0.1950         2019 年 1 月

  10                                      汪 汶            0.1880         2019 年 1 月

  11                                      吴超飞           0.1875         2021 年 6 月

  12                                      艾民超           0.1862         2019 年 1 月

  13                                      张珂玮           0.1380         2019 年 1 月

  14                                      刘宏志           0.0880         2019 年 1 月

  15                                      邓 廷            4.0860         2019 年 1 月

  16                                      李自愿           0.5000         2021 年 6 月

  17                                      陈玉梅           0.4000         2021 年 6 月
                 会同元围
  18                                      孔维欢           0.3000         2021 年 6 月

  19                                      孙 健            0.1500         2021 年 6 月

  20                                      杨 凯            0.0500         2021 年 6 月

                       合   计                            15.9763             ——


       (2)南京翰然

    南京翰然系标的公司投资人持股平台,设立于2016年8月,于2017年7月取得
标的公司股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南京翰然合伙人的出资
方式均为货币,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穿透
出资结构及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情况如下:

                                      第二层合伙人姓   凌鸥创芯间接持
 编号        第一层合伙人名称                                            取得权益时间
                                            名           股比例(%)

  1              会同绍桐                 李 鹏            0.8879         2016 年 8 月




                                          6-4-1-21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                                       朱叶舟       4.6112          2016 年 8 月

  3                                       杨铁君       1.4185          2016 年 8 月

  4                                       赵 杰        1.2185          2016 年 8 月

  5                                       洪 炜        0.9834          2020 年 1 月

  6                                       赵伟兵       0.7677          2016 年 8 月

  7                                       谭咸发       0.6332          2019 年 4 月

  8                                       刘 蜜        0.5269          2016 年 8 月

  9                                       陈 刚        0.5157          2017 年 7 月

  10                                      张 杰        0.3764         2017 年 11 月

  11                                      庞占杰       0.3294          2021 年 6 月

  12                                      徐 婷        0.3294          2017 年 7 月

  13                                      张素荣       0.3125          2021 年 5 月

  14                                      彭 惠        0.2831          2020 年 1 月

  15                                      周 斌        0.2635          2016 年 8 月

  16             南京六翼                  ——        0.7598          2018 年 5 月

                       合   计                        14.2171              ——


       (3)达晨创通

    根据达晨创通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入股协议及其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达晨创通系标的公司的外部投资人,设立于2018年1月,于2020年9
月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来源为基金自有资金。截至2021
年12月31日,达晨创通的出资总额为504,100.00万元,除凌鸥创芯外,对外直接
投资有85家企业,不存在以专为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或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达晨创通持有标的公司
8.79%的股权。达晨创通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编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性质
                                                       (万元)           (%)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
  1                                     普通合伙人    8,000.00           1.5870
              管理有限公司

                                          6-4-1-22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珠海君斐股权投资中心(有
  2                                     有限合伙人   103,000.00          20.4325
                 限合伙)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
  3                                     有限合伙人   60,000.00           11.9024
                   公司
         安徽建安投资基金有限公
  4                                     有限合伙人   30,000.00           5.9512
                     司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5                                     有限合伙人   24,400.00           4.8403
                     司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
  6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3.9675
                 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商招银股权投资
  7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3.9675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
  8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3.9675
                     司
         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
  9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3.9675
                   公司
         深圳云能基金管理有限公
  10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3.9675
                     司
         芜湖歌斐临风股权投资中
  11                                    有限合伙人   19,500.00           3.8683
               心(有限合伙)
         工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
  12                                    有限合伙人   16,000.00           3.174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恒天嘉智股权投资基
  13                                    有限合伙人   13,000.00           2.5789
               金(有限合伙)
  14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1.9837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腾云源
  15     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1.9837
                 合伙)
         厦门金圆展鸿股权投资合
  16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1.9837
           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光控招银投资中
  17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1.9837
             心(有限合伙)
  18              赵文碧                有限合伙人   8,000.00            1.587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钜侯投
  19                                    有限合伙人   6,000.00            1.1902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福鼎王加权股权投资合伙
  20                                    有限合伙人   5,000.00            0.9919
            企业(有限合伙)
  21       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0.9919
          常德沅澧产业投资控股有
  22                                    有限合伙人   5,000.00            0.9919
                  限公司
          重庆两江新区金智股权投
  23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有限合伙人   5,000.00            0.9919
                  伙)
          珠海清科和清一号投资合
  24                                    有限合伙人   5,000.00            0.9919
            伙企业(有限合伙)
  25       新余博爱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500.00            0.8927

  26              雷 雯                 有限合伙人   4,000.00            0.7935
          深圳市新世界肆号创业投
  27                                    有限合伙人   3,100.00            0.6150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              李 赢                 有限合伙人   3,000.00            0.5951



                                          6-4-1-23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珠海横琴任君淳泽股权投
  29                                    有限合伙人    3,000.00           0.5951
            资基金(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金斧子盘古伍拾
  30      壹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有限合伙人    3,000.00           0.5951
                    伙)
          宁波清科嘉豪和嘉投资管
  31                                    有限合伙人    3,000.00           0.5951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壹资时代投资有限
  32                                    有限合伙人    3,000.00           0.5951
                    公司
          宁波谦弋坤鼎股权投资合
  33                                    有限合伙人    3,000.00           0.5951
            伙企业(有限合伙)
  34              邵吉章                有限合伙人    2,100.00           0.4166
          湖北宏泰产业投资基金有
  35                                    有限合伙人    2,100.00           0.4166
                  限公司
  36              王卫平                有限合伙人    2,000.00           0.3967

  37              王立新                有限合伙人    2,000.00           0.3967

  38              束 为                 有限合伙人    2,000.00           0.3967

  39              姚彦辰                有限合伙人    2,000.00           0.3967

  40              金铭康                有限合伙人    2,000.00           0.3967
          佛山任君盈和股权投资合
  41                                    有限合伙人    2,000.00           0.3967
            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长城证券投资有限
  42                                    有限合伙人    2,000.00           0.3967
                  公司
          湖州嘉鋆耀昇股权投资合
  43                                    有限合伙人    2,000.00           0.3967
            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北宏泰香城产业发展基
  44                                    有限合伙人    1,400.00           0.2777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504,100.00         100.0000


     根据达晨创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
网 站 关 于 “ 私 募 基 金 公 示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综 合 查 询 ” 栏 目
(http://gs.amac.org.cn)的网络查询,达晨创通系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办妥编号为 P1000900 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于
2018 年 4 月 9 日办妥编号为 SCQ638 的基金名称为“深圳市达晨创通股权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4)中山点亮

    根据中山点亮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入股协议及其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中山点亮系标的公司的外部投资人,成立于2016年12月,于2018年3
月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来源为基金自有资金。截至2021
年12月31日,中山点亮的出资总额为5000万元,除凌鸥创芯外,对外直接投资有
17家企业,不存在以专为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或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情形。



                                          6-4-1-24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山点亮持有标的公司
4.34%的股权。中山点亮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认缴出资比例
 编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性质
                                                          元)             (%)
          深圳市点亮股权投资基金管
  1                                      普通合伙人       50.00             1.00
                理有限公司
          中山火炬电子产业基金管理
  2                                      普通合伙人       50.00             1.00
                  有限公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点亮贰期
  3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有限合伙人     1,400.00           28.00
                    伙)
          中山火炬零壹共创孵化器有
  4                                      有限合伙人      750.00            15.00
                  限公司
  5       中山火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750.00            15.00

  6        米林县集益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            10.00

  7                胡建中                有限合伙人      420.00             8.40

  8                郭 思                 有限合伙人      140.00             2.80

  9                符金慧                有限合伙人      120.00             2.40

  10               张 亮                 有限合伙人      120.00             2.40

  11               梁耀秋                有限合伙人      100.00             2.00

  12               何焯文                有限合伙人      100.00             2.00

  13               黄间芬                有限合伙人      100.00             2.00

  14               李志康                有限合伙人      100.00             2.00

  15               黄纯根                有限合伙人      100.00             2.00

  16               闫珈铭                有限合伙人      100.00             2.00

  17               岑文声                有限合伙人      100.00             2.00

                        合   计                         5,000.00          100.00


     根据中山点亮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
网 站 关 于 “ 私 募 基 金 公 示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综 合 查 询 ” 栏 目
(http://gs.amac.org.cn)的网络查询,中山点亮系深圳市点亮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深圳市点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办妥编号为 P1064661 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办妥编号为 SX3127 的基金名称为“中山火炬开发区点亮天使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5)无锡志芯




                                          6-4-1-25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根据无锡志芯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入股协议及其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无锡志芯系标的公司的外部投资人,设立于2018年4月,于2019年7
月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来源为基金自有资金。截至2021
年12月31日,无锡志芯的认缴出资总额为30250万元,除凌鸥创芯外,对外直接
投资有12家企业,不存在以专为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或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无锡志芯持有标的公司
3.90%的股权。无锡志芯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认缴出资比例
 编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元)             (%)
  1       上海临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250.00           0.8264
          无锡市金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
  2                                       有限合伙人     15,000.00         49.5868
                    公司
          山西中合盛新兴产业股权投资
  3                                       有限合伙人     5,000.00          16.5289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芯晶圆股权投资(宁波)有
  4                                       有限合伙人     5,000.00          16.5289
                    限公司
  5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0          16.5289

                        合   计                          30,250.00        100.0000


     根据无锡志芯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
网 站 关 于 “ 私 募 基 金 公 示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综 合 查 询 ” 栏 目
(http://gs.amac.org.cn)的网络查询,无锡志芯系上海临芯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上海临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办妥
编号为 P1028940 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办妥
编号为 SCW585 的基金名称为“无锡志芯集成电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6)武汉点亮

    根据武汉点亮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入股协议及其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武汉点亮系标的公司的外部投资人,设立于2017年1月,于2018年3
月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来源为基金自有资金。截至2021
年12月31日,武汉点亮的出资总额为10000万元,除凌鸥创芯外,对外直接投资
有26家企业,不存在以专为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或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武汉点亮持有标的公司
3.39%的股权。武汉点亮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认缴出资比例
编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性质
                                                           元)             (%)
         武汉点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1                                       普通合伙人      100.00             1.00
                     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点亮贰期股
  2                                       有限合伙人     5,300.00           53.00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4-1-26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3       武汉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000.00           40.00
         武汉光谷创意产业孵化器有限
  4                                       有限合伙人       600.00             6.00
                   公司
                        合   计                           10,000.00         100.00


     根据武汉点亮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
网 站 关 于 “ 私 募 基 金 公 示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综 合 查 询 ” 栏 目
(http://gs.amac.org.cn)的网络查询,武汉点亮系武汉点亮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武汉点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办妥编号为 P1065759 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办妥编号为 SY3731 的基金名称为“武汉点亮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7)南京凌迅

    南京凌迅系标的公司投资人持股平台,设立2019年6月,于2019年7月取得标
的公司股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南京凌迅合伙人的出资方
式均为货币,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穿透出
资结构及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情况如下:

                                      第二层合伙人姓   凌鸥创芯间接持
 编号     第一层合伙人名称/姓名                                          取得权益时间
                                            名           股比例(%)

  1               李 鹏                    ——            0.0510         2019 年 6 月

  2               洪 炜                    ——            1.0716         2020 年 6 月

  3               吴震宇                   ——            0.9469         2021 年 1 月

  4                                       贺微微           0.0004        2020 年 10 月

  5                                       邹 明            0.1235         2021 年 5 月

  6                                       贺琼雯           0.0947        2020 年 10 月

          广州市锦湖点量企业管理
  7                                       陈明宇           0.0748        2020 年 12 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聂 颖            0.0710        2020 年 10 月

  9                                       李 喆            0.0618        2020 年 12 月

  10                                      王 虹            0.0474        2020 年 10 月

  11              储俊杰                   ——            0.3402         2020 年 6 月

  12              孙霞娣                   ——            0.1701         2020 年 6 月


                                          6-4-1-27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合   计                           3.0534             ——


      (8)南京六翼

    根据南京六翼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入股协议及其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南京六翼系标的公司的外部投资人,设立于2015年12月,于2018年3
月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南京六翼的出资总额为1490万元,
除凌鸥创芯外,对外直接投资有7家企业,不存在以专为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或本
次交易而设立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京六翼持有标的公司
1.41%的股权。南京六翼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认缴出资比例
 编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性质
                                                         元)             (%)
  1               陈 劲                 普通合伙人      100.00            6.7114

  2               钟 滨                 有限合伙人      410.00           27.5168
          杭州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
  3                                     有限合伙人      300.00           20.1342
                    司
          南京六翼投资管理股份有
  4                                     有限合伙人      290.00           19.4631
                  限公司
  5               陈彦文                有限合伙人      100.00            6.7114

  6               丁辉民                有限合伙人      100.00            6.7114

  7               王 琼                 有限合伙人      100.00            6.7114

  8               钟亚呋                有限合伙人       60.00            4.0268

  9               葛晓健                有限合伙人       30.00            2.0134

                       合   计                         1,490.00          100.0000


    根据南京六翼的工商档案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南京六翼的合伙人主
要为其有限合伙人南京六翼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资产亦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也未担任任何
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因此,南京六翼不需要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
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9)财智创赢

    根据财智创赢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入股协议及其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财智创赢系标的公司的外部投资人,成立于2020年6月,于2020年9
月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智创赢的出资总额为36,600万元,



                                          6-4-1-28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除凌鸥创芯外,对外直接投资有74家企业,不存在以专为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或本
次交易而设立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财智创赢持有标的公司
0.98%的股权。财智创赢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   认缴出资比例
 编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性质
                                                          元)             (%)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
  1                                      普通合伙人      100.00            0.2732
               理有限公司
  2                肖 冰                 有限合伙人     2,000.00           5.4645

  3                邵红霞                有限合伙人     2,000.00           5.4645

  4                胡德华                有限合伙人     2,000.00           5.4645

  5                刘 昼                 有限合伙人     2,000.00           5.4645

  6                熊维云                有限合伙人     1,500.00           4.0984

  7                张树雅                有限合伙人     1,500.00           4.0984

  8                傅忠红                有限合伙人     1,500.00           4.0984

  9                齐 慎                 有限合伙人     1,500.00           4.0984

  10               窦 勇                 有限合伙人     1,500.00           4.0984

  11               梁国智                有限合伙人     1,500.00           4.0984

  12               刘武克                有限合伙人     1,500.00           4.0984

  13               舒保华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7322

  14               刘 旭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7322

  15               路 颖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7322

  16               刘卉宁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7322

  17               张瀚中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7322

  18               赵 鹰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7322

  19               肖 琪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7322

  20               桂 佳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7322

  21               张 玥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7322

  22               付乐园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7322

  23               刘红华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7322

  24               邓 勇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7322




                                          6-4-1-29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5               高菲菲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7322

  26               白咏松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7322

  27               李小岛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7322

  28               张 睿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7322

  29               罗 罡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7322

  30               赵淑华                有限合伙人     1,000.00           2.7322

                       合   计                         36,600.00          100.0000


     根据财智创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
网 站 关 于 “ 私 募 基 金 公 示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综 合 查 询 ” 栏 目
(http://gs.amac.org.cn)的网络查询,财智创赢系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办妥编号为 P1000900 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办妥编号为 SNA667 的基金名称为“深圳市财智创赢私募股权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2、前述自然人或法人的合规情况

     根据合伙企业交易对方及前述自然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
合伙协议、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出资结构说明/确认函等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对交易对方的访谈以及本所律师通过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以
及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等信息查询平台进行网络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合伙企业交易对方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前述自然人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次交易对方不存在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从事经营活动或担任股东/合伙人的情
形。

    (二)南京道米是否以持有标的公司为目的,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以
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如专为本次交易设立,请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最
终出资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穿透锁定安排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工商资料以及出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南京道米持有凌鸥创芯 15.98%的股权。南京道米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
下:

  编     第一层合伙    凌鸥创芯间接 第二层合伙人姓     凌鸥创芯间接        标的公司
  号       人名称      持股比例(%)       名         持股比例(%)      任职情况
                                          李 鹏
  1                                                       2.5521        董事长、总经理
                                      (普通合伙人)
        会同智觉(普
  2                      10.4903           张威龙         3.6926        董事、副总经理
        通合伙人)
  3                                        赵文才         0.9244           算法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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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4                                        肖满满       0.7599              ——
                                                                       市场总监兼 FAE
  5                                        傅 华        0.5760
                                                                           工程师
  6                                        张 颖        0.4019            财务经理

  7                                        徐 蓉        0.3755          行政人事经理

  8                                        刘 虎        0.2252         应用研发工程师

  9                                        李四龙       0.1950           研发工程师
                                                                       销售经理兼 FAE
  10                                       汪 汶        0.1880
                                                                           工程师
  11                                       吴超飞       0.1875         芯片测试工程师

  12                                       艾民超       0.1862           软件工程师

  13                                       张珂玮       0.1380         曾任软件工程师

  14                                       刘宏志       0.0880           硬件工程师
                                           邓 廷
  15                                                    4.0860         董事、副总经理
                                       (普通合伙人)
  16                                       李自愿       0.5000            研发经理

  17                                       陈玉梅       0.4000            运营总监
         会同元围         5.4861
  18                                       孔维欢       0.3000            研发经理

  19                                       孙 健        0.1500            运营经理

  20                                       杨 凯        0.0500            销售经理

       合   计           15.9763            ——        15.9763             ——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工商资料以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标的公司
实际控制人、南京道米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确认,如上表所述,南京道米的
最终持有人主要为标的公司员工,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目的。南京道米设立于
2016年8月,并于2017年4月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并非为本次交易设立,其合伙协
议约定的存续期限自2016年8月15日至2036年8月14日。

    根据南京道米出具的《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南京道米就本次交易
获得的股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前不得转让:①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②
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在盈利预测补偿期满后就标的公司出具减值测试专项报告;
③业绩承诺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履行完毕相关利润补偿义务(如有)。

    (三)结合上述穿透披露情况,说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各
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协议安排或其他潜在利益安
排

    根据合伙企业交易对方出具的确认函,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出具的确认函、上述穿透核查的结果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合伙企业交易对方、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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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直接、间接
持有合伙企业交易对方的出资,与各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
系、协议安排或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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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如下:

     核查过程:

    针对题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资料:

     (1)取得各非自然人交易对方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核查其出资结构情况;

     (2)取得各非自然人交易对方提供的合伙协议,核查其内部协议条款;

    (3)取得各非自然人交易对方提供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执行事务合
伙人决定》,核查其审议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4)取得各非自然人交易对方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出具的关于本
次交易的决策程序完整、有效的确认函。

     核查意见:

    (一)各非自然人交易对方的股权(出资)结构、内部协议相关条款及关
于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履行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李鹏、钟书鹏、朱袁正、邓廷、
张威龙等5名自然人,和南京道米、南京翰然、达晨创通、中山点亮、无锡志芯、
武汉点亮、南京凌迅、南京六翼、财智创赢等9名合伙企业。本所律师已在《法
律意见书》正文“二、本次资产重组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之“(二)本次资产
重组标的资产出售方”《重组报告书》已在“第三节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之

                                          6-4-1-32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详细情况”部分披露了前述合伙企
业交易对方的出资结构。

    2、根据合伙企业交易对方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合伙协议以及《合伙人会
议决议》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伙企业交
易对方的内部协议相关条款及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履行情况如下:

非自然人
                                                                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履
交易对方                     内部协议相关条款
                                                                        行情况
  名称
            《合伙协议》第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
            伙事务,对外不具有代表权。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      2021 年 10 月 12 日,南
            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京道米召开合伙人会议,
南京道米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全体合伙人一致审议同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表决,并经三分之二表决权通        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过。”
            《合伙协议》第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
            伙事务,对外不具有代表权。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      2021 年 10 月 12 日,南
            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京翰然召开合伙人会议,
南京翰然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全体合伙人一致审议同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表决,并经三分之二表决权通        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过。”
            《合伙协议》第 5.3.1 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拥     2021 年 10 月 12 日,达
            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本有限合伙      晨创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
达晨创通
            但不限于:……(3)决策、执行本有限合伙企业的       资管理有限公司 作出决
            投资及其他业务;(4)管理、维持和处分本有限合       定,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
            伙企业资产。”                                      事项。
                                                                2021 年 10 月 12 日,中
            《合伙协议》第 6.2.1 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山点亮 执行事务合伙人
            职权与违约处理办法:……6.2.1.2 以投资、收购、      深圳市点亮股权投资基
中山点亮
            持有、管理、表决、出售、转换、指派、交换或其他      金管理有限公司 作出决
            方式处理合伙企业所持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定,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
                                                                事项。
                                                                2021 年 10 月 12 日,无
            《合伙协议》第 3.1 条规定,“权限 普通合伙人享有
                                                                锡志芯执行事务合伙人
            对本合伙企业、投资项目及其退出、及其它活动的管
                                                                (普通合伙人)上海临芯
            理与经营权以及制定相关决策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无锡志芯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
            以下事项:……(ii)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代表本合
                                                                决定,同意本次交易的相
            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本合伙企业的
                                                                关事项。
            财产……”
            《合伙协议》第二十条规定,“(一)执行事务合伙
                                                                2021 年 10 月 12 日,武
            人有权行使以下列执行合伙事务的职权并承担相应职
                                                                汉点亮 执行事务合伙人
            责:以下职权可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的代表行
武汉点亮                                                        武汉点亮股权投资管理
            使:1、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及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有限公司作出决定,同意
            以合伙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
                                                                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署和执行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
            《合伙协议》第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
            伙事务,对外不具有代表权。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      2021 年 10 月 12 日,南
            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京凌迅召开合伙人会议,
南京凌迅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全体合伙人一致审议同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表决,并经三分之二表决权通        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过。”
            《合伙协议》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执行事      2021 年 10 月 12 日,南
南京六翼
            务合伙人及其率领的投资团队负责投资项目的发掘、      京六翼召开合伙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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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丰明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甄选、立项和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进行投资决    全体合伙人一致审议同
            策、投资管理及提出股权转让计划。                  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大会决议。各合伙人或其代理人
            以该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对合伙人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
            表决,当对合伙人大会审议的议案表示同意的合伙人
            (或其代理人)的出资比例累计超过二分之一时,合
            伙人大会审议的该方案方为有效通过。”
            《合伙协议》第 5.3.1 条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拥
            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本有限合伙    2021 年 10 月 12 日,财
            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    智创赢 执行事务合伙人
            但不限于:……(3)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策或采取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
财智创赢
            行动执行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业务;4)   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决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或采取行动管理、维持和处    定,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
            分本有限合伙企业资产(包括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被    事项。
            投企业的股权、债权等权益)……”


    3、根据南京道米、南京翰然、达晨创通、中山点亮、无锡志芯、武汉点亮、
南京凌迅、南京六翼和财智创赢等合伙企业交易对方出具的确认函,结合上表所
述,该等合伙企业交易对方均已根据其各自的合伙协议规定,就本次交易的有关
事项履行相决策程序,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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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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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过程:

    针对题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取得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
如下资料:

    (1)取得上市公司提供的《招股说明书》以及第三轮审核问询回复文件,
核查晶丰明源披露的发展战略安排;

    (2)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核查晶丰明源上市
后在研发投入、人才引进、业务开拓等方面按照发展战略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布
局的情况;

    (3)取得上市公司提供的实施前述收购、增资及认购合伙份额的情况说明,
以及投资上海莱狮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狮”)、上海芯飞半
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芯飞”)、宁波群芯微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宁波群芯微”)、上海客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客益”)、
青岛聚源芯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聚源芯越”)、
苏州湖杉华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湖衫华芯”)、
海南火眼曦和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火眼曦
和”)相关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核查前述收购、增资及认购合伙份额的时间、
支付安排及支付情况、资金来源、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4)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上市公司披露的
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出具的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5)对上市公司研发负责人、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核查
相关投资对于公司技术水平和业务发展实际产生的效果情况;

    (6)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联关
系调查表,核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相关主
体情况,确认其控制的主体是否在标的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代持、销售/
采购或其他利益安排;

    (7)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
查(https://www.qcc.com)和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信息查
询系统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任职情
况等进行网络查询,核查前述人员控制主体的情况;

    (8)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确认前述人员控制
的主体是否在标的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代持、销售/采购或其他利益安排。

     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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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晶丰明源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文件中确定的发展战略
安排,上市后是否按照发展战略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布局

     1、晶丰明源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文件中确定的发展战略安排

    (1)晶丰明源在《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之“九、
业务发展目标”部分披露了发展战略安排,具体如下:

     “(一)发展战略

    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公司在 LED 照明驱动芯片领域拥有较强的行业竞争
力。未来,公司将继续秉承“创造之芯”企业使命,坚持“诚信、创新、承诺和
持续改进”企业文化,通过持续创新引领 LED 照明驱动细分领域发展。公司将在
巩固 LED 照明驱动芯片领域优势的基础上,持续专注于节能、环保和智能化等行
业发展趋势,成为多元化模拟及混合芯片公司,以创新的芯片技术为更多细分领
域客户创造差异化价值和共同发展机会。

     (二)经营目标

     1、整体经营目标

    未来两到三年内,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加强技术
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将更多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适应市场需求的
LED 照明驱动芯片产品推向市场。结合多年积累的 LED 照明驱动芯片研发与销售
经验,公司还将通过电机驱动芯片产品的持续研发与市场推广,实现公司产品的
多元化布局。公司将不断增强国内外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
优化公司现有产品结构、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产品市场竞争力……”

    (2)此外,晶丰明源在第三轮审核问询回复文件介绍了公司未来业务规划
布局,具体如下:

    “具体而言,以 LED 照明应用领域相关的电源管理部分技术为例,公司掌握
的 AC/DC 恒流芯片技术、AC/DC 恒压芯片技术、DC/DC 恒流芯片技术、可控硅调
光芯片技术等设计技术可广泛应用于智能照明、智能面板和插座、智能家电(空
调、洗衣机、冰箱、小家电)等领域,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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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照明:
                                                              超低功耗恒流芯片技术
                                                              调光调色芯片技术
         LED照明:                  技术通用性                超低功耗AC/DC电源芯片技术
         AC/DC恒流芯片技术
         AC/DC恒压芯片技术                            智能面板和插座:
         DC/DC恒流芯片技术                                    超低功耗AC/DC电源芯片技术
         可控硅调光芯片技术
                                                      智能家电(空洗冰,小家电等):
         700V-BCD制造工艺技术                                 超低功耗AC/DC电源芯片技术
                                                              高效变频电机驱动芯片技术

                                                      700V-BCD制造工艺技术



            2008                        2018                             2028



     ……

    ②公司积极布局白色家电、工业控制、智能面板等市场前景广阔,进口替代
需求旺盛的模拟芯片领域,已完成新兴应用领域的市场布局。

    国内电机芯片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基本被 TI(德州仪器)、ST(意法半导
体)、Allegro MicroSystems 为代表的国际厂商占领。公司为国内较早布局电
机驱动芯片领域的芯片供应商之一。目前,公司研发的电机驱动芯片主要应用于
微特电机,进而广泛应用于白色家电等领域。未来随着公司电机驱动芯片的技术
发展,可进一步运用于工业控制、新能源汽车、可穿戴设备、机器人、无人机等
新兴领域。

    微特电机是空调、电冰箱和洗衣机生产的关键零部件。近年来,我国微特电
机产量整体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11-2017 年我国微特电
机产量年均复合增速为 8.7%,2017 年产量达到 127 亿台,占全球市场的 72%;
市场规模由 2011 年的 1,287 亿元增加至 2016 年的 2,866 亿元,年均复合增速为
7.34%。根据《微特电机“十三五”发展展望》,到 2020 年我国微特电机产量
将达到 150 亿台。由于不同电机根据技术规格、产品需求及复杂度运用电机驱动
芯片数量不等,因此电机驱动芯片市场需求随着微特电机产量成倍增长,具有广
阔的市场空间。在国际贸易摩擦背景下,诸多国内家电企业、电机厂商面临重新
选择电源驱动芯片供应商的局面,公司电机驱动芯片等相关产品已完成研发,具
备大规模产业化推广的基础,有望利用市场机遇快速打开市场,实现进口替代。”

    (3)根据晶丰明源的说明,晶丰明源制定了“围绕 LED 照明驱动芯片相关
的技术积累、业务优势,持续专注于节能、环保和智能化等行业,成为多元化模
拟及混合芯片公司”的发展战略,形成了“加大研发投入、引进高新技术人才、
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通过电机驱动芯片产品的持续研发与
市场推广、实现公司产品多元化布局”的经营发展计划。

     2、晶丰明源上市后按照发展战略积极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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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晶丰明源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晶丰明源实际控制人确认,晶丰明源
上市后在研发投入、人才引进、业务开拓等方面按照发展战略积极组织生产经营
和业务布局。具体情况如下:

    (1)在研发投入方面,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技术投入。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 6,769.97 万元、15,759.28 万元、29,891.15 万元。在
LED 照明驱动芯片技术研发上,公司报告期内进行了智能线性调光 LED 驱动芯片、
开关型智能调光驱动芯片、高功率因数高性能电源芯片等研发项目的投入;在电
机驱动芯片技术研发上,公司报告期内进行了 MOS&IGBT 驱动器、栅极驱动器等
研发项目的投入;在 AC-DC、DC-DC 电源管理芯片技术上,公司报告期内进行了
高性能 DC-DC 电源管理芯片、高性能 AC-DC 辅助电源管理芯片、智能高效快充等
研发项目的投入。截至 2019 年 6 月末(上市前),公司拥有国际专利授权 5 项,
拥有国内专利 162 项,其中发明专利 62 项,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105
项。截至 2021 年末,公司累计获得国际专利授权 10 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 88
项,实用新型专利 193 项,软件著作权 7 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243 项。
因此,公司上市后持续的研发投入,进一步增强了公司技术研发的成果与积累。

    (2)在人才引进方面,公司持续增强研发团队建设。2019 年末、2020 年末、
2021 年末,公司研发人员分别为 122 人、196 人、272 人,公司研发团队人数不
断提升,公司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数分别为 35 人、60 人、92 人,占比分别为
16.67%、19.11%、33.82%,公司人才结构不断优化。报告期内,为了吸引外
部人才、稳定内部人才,公司分别推出了 2020 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共计向 275 名员工授予限制性股票 316.1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6,160 万股的
5.13%。通过人才引进,公司先后建立了 AC-DC 事业部等产品事业部。

    (3)在业务开拓方面,在 LED 照明驱动产品上,受益于行业下游的旺盛需
求,2021 年公司 LED 照明驱动产品销售收入有较大增长。其中,全年产品销量
较上年同期增长 81.15%;2021 年度,公司智能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重由 2020 年的 36.79%提升至 46.20%,超过通用 LED 照明驱动产品成为公司
主要销售收入组成部分。其中,智能 LED 照明驱动产品线中的无线调光调色产品
销售收入 3.68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55.72%;高性能灯具产品当年实现销售
收入 2.2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43.78%。2021 年,公司全年销售电机产品
3,813.75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69.39%。其中,应用于吊扇、吊扇灯及风扇的
直流无刷电机解决方案当年实现销售收入 2,922.39 万元,较上年增长 93.75%。
2021 年,公司全年销售电机产品 3,813.75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69.39%。其
中,应用于吊扇、吊扇灯及风扇的直流无刷电机解决方案当年实现销售收入
2,922.39 万元,较上年增长 93.75%。

    (4)在投资并购方面,报告期内,晶丰明源收购的上海莱狮、上海芯飞主
要业务包括智能 LED 照明驱动芯片,系对公司现有 LED 照明驱动芯片业务细分产
品的补充。同时公司认购青岛聚源芯越、苏州湖杉华芯、海南火眼曦和的出资份
额系围绕半导体产业上下游进行的专业投资。

    3、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晶丰明源上市后按照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
板上市文件中确定的发展战略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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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晶丰明源实施前述收购、增资及认购合伙份额的时间、支付安排及
 支付情况、资金来源、原因及商业合理性,相关投资对于公司技术水平和业务
 发展实际产生的效果情况,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1、根据晶丰明源提供的相关协议、付款凭证及说明,晶丰明源实施前述收
 购、增资及认购合伙份额的时间、支付安排及支付情况、资金来源等具体如下:

                      对应标的     交易金
       交易                                                                                    资金
性质          时间    出资比例     额(万              支付安排               支付情况
       对象                                                                                    来源
                      (%)         元)
                                            ①自收购协议签署之日
                                            起 10 日内支付 800 万元;      ①2020 年 1 月 2
                                            ②于交割完成之日起 5 个        日支付 800 万元;
                                            工作日内支付 2,310 万          ②2020 年 1 月 20
       上海   2019                 4,160.                                                     自有
                        100.00              元;                           日支付 2,310 万
       莱狮   .12                    00                                                       资金
                                            ③于交割完成之日届满           元;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③ 2021 年 1 月 支
收购                                        起5 个工作日各支付350          付350万元。
                                            万元。
                                                                           ①2020 年 6 月、7
                                            ①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月 分 别 支 付
       上海   2020                 6,630.   日内支付 3,500 万元;          331.50 万 元 、     自有
                        51.00
       芯飞   .06                    00     ② 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前   3,168.50 万元;     资金
                                            支付3,130万元。                ②2020年11月支
                                                                           付3,130万元。
                                            增资协议生效后 5 日之
       宁波
              2020                 1,000.   内,且最迟于 2020.9.30         2020 年 9 月支付    自有
       群芯              0.77
              .09                    00     前,支付 1,000 万元增资        1,000 万元。        资金
       微
增资                                        款。
                                            收购协议满足生效条件
       上海   2020                                                         2021 年 1 月支付    自有
                         8.00      300.00   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 300
       客益   .11                                                          300 万元。          资金
                                            万元。
                                                                           2020 年 11 月、12
       青岛                                 根据基金管理人缴款通
              2020                 5,000.                                  月分别支付 100      自有
       聚源             20.66               知,分两期完成合伙份额
              .11                    00                                    万元、4,900 万      资金
       芯越                                 出资。
                                                                           元。
认购                                        原则分三期出资,首期出         2021 年 3 月、8
       苏州
合伙          2021                 2,500.   资为认缴出资总额的             月份分别支付        自有
       湖杉             13.09
份额          .03                    00     40%,后两期出资为认缴         1,000 万元、750     资金
       华芯
                                            出资总额的 30%。              万元。
       海南                                 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
              2021                                                         2021 年 8 月支付    自有
       火眼             2.59%     500.00   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一
              .08                                                          500 万元。          资金
       曦和                                 次性全额缴付出资。

     2、根据晶丰明源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晶丰明源实际控制人、销售负责
 人和研发负责人确认,晶丰明源实施前述收购、增资及认购合伙份额的原因及商
 业合理性,相关投资对于公司技术水平和业务发展实际产生的效果情况如下:

       (1)收购上海莱狮

     上海莱狮主要产品为智能 LED 照明驱动芯片,主要应用于智能 LED 照明领域,
 主要产品特点为基于声光控感应的 LED 照明驱动芯片。上海莱狮主要研发团队来
 自于复旦大学、瑞士苏黎世理工大学等国内外高等院校,从事模拟芯片行业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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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余年经验。为进一步提高研发团队实力、扩充产品线品类,公司收购了上海
莱狮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就公司技术水平而言,通过本次收购,晶丰明源获得了上海莱狮 13 项专利、
15 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购完成后,上海莱狮核心设计人员参与了公司 AC/DC
产品线中外置 AC-DC 电源等研发项目,作为发明人参与的知识产权共有 5 项专利
获得授权,此外有 19 项专利、多项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正在申请中。

    就公司业务发展而言,上海莱狮核心设计人员参与研发的 4 款外置 AC-DC
产品及 1 款智能照明产品实现了量产以及客户销售,增强了公司智能 LED 照明驱
动芯片中声光控产品的研发及产品竞争力,引致公司声光控照明细分领域产品实
现量产及销售。其中,2020 年、2021 年 1-6 月,晶丰明源实现声光控照明驱动
芯片收入的金额分别为 1,147.79 万元、798.28 万元。

     (2)收购上海芯飞

    上海芯飞持续专注于电源管理类芯片的设计、研发及销售,主要产品为应用
于通用照明、智能照明、应急照明、充电器及适配器产品的电源管理芯片,与公
司在智能 LED 照明驱动芯片、外置 AC/DC 电源管理芯片业务方面产生协同效应。
公司收购上海芯飞有利于丰富公司智能照明产品线的产品品类,同时为公司补充
了充电器及适配器产品线,拓展了公司业务领域,进一步深化公司在电源管理驱
动芯片设计领域的发展。

    就公司技术水平而言,截至 2021 年 11 月底,上海芯飞现有发明专利 8 件、
实用新型专利 22 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55 件、软件著作权 7 件,具有较强的研
发实力。此外,截至 2021 年 11 月底,上海芯飞有多项专利、集成电路布图专有
权正在申请中。公司收购上海芯飞有助于提升公司在 LED 照明及 AC/DC 电源管理
领域的研发能力。

    就公司业务发展而言,2020 年、2021 年 1-6 月,上海芯飞实现销售收入分
别为 5,283.97 万元、9,388.63 万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 331.01 万元、
3,057.07 万元。其中,上海芯飞智能 LED 照明驱动芯片带记忆功能的开光调光
调色芯片在 2020 年、2021 年 1-6 月分别实现销售收入 254.79 万元、673.64 万
元,上海芯飞充电器产品在 2020 年、2021 年 1-6 月分别实现销售收入 1,268.13
万元、2,124.44 万元。

     (3)以增资方式投资宁波群芯微

    宁波群芯微主要业务为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封装测试及半导体光电子产品的
封装测试与成品销售。2020 年以来,由于上游封测产能供应相对较为紧张,公
司以增资形式投资宁波群芯微主要为加强公司与宁波群芯微在封测供应的产能
稳定性。2020 年、2021 年 1-6 月,上市公司向宁波群芯微采购封测服务分别为
3,901.54 万元、3,831,43 万元,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上市公司封测供应的稳定性。

     (4)以增资方式投资上海客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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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客益主要产品为 APC/PAC 芯片,即功能为将模拟信号线性转换成 PWM
信号的芯片。上市公司采购上海客益 APC/PAC 芯片用于其 LED 照明驱动芯片合并
封装后销售。

     (5)认购青岛聚源芯越、苏州湖杉华芯、海南火眼曦和的合伙份额

    上市公司认购的青岛聚源芯越为国内主要晶圆供应商中芯国际主导的专项
投资基金,该基金为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中芯”)
专项股东基金。绍兴中芯系是一家专注于功率, 传感和传输应用领域,提供模拟
集成电路芯片及模块封装的代工服务的制造商,其相关的功率类晶圆制造业务与
晶丰明源存在上下游业务。公司参与该专项基金主要系加强与晶圆供应商中芯国
际的产业协同合作,进一步增加与上游晶圆供应商的合作。

    公司认购的苏州湖杉华芯、海南火眼曦和基金系专门投资半导体、电子元器
件相关行业的投资私募基金。公司参与相关专业基金希望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
丰富的项目资源及投资经验,基于其他电子元器件行业内积累的丰富产业资源,
选择优质的实体经济企业进行投资,为上市公司获取合理的投资收益,同时以期
加强公司与相关半导体领域企业的合作和公司在半导体产业的资源整合能力。

    3、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晶丰明源相关投资对于公司技术水平和业务发展
实际产生了协同效应和积极成果,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晶丰明源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前述人员控制的主体是否在标的公
司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代持、销售/采购或其他利益安排;本次收购标的公司
是否与之前的收购、增资及认购合伙份额形成重复投资,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

    1、晶丰明源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前述人员控制的主体是否在标的公司存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代持、销售/采购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晶丰明源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查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晶丰明源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前述
人员控制的主体如下:

     类型                      关联方                             备注

                               胡黎强                 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
 实际控制人
                               刘洁茜                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副总经理
                 上海晶哲瑞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                  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胡黎
实际控制人控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沪蓉杭投资管理                强控制的主体
  制的主体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珠青杭教育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副总经理刘
                             合伙)                          洁茜控制的主体
董事、监事及高                 夏 风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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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
                               苏仁宏                       董事

                               冯震远                     独立董事

                               洪志良                     独立董事

                               赵歆晟                     独立董事

                               刘秋凤                    监事会主席

                               周占荣                       监事

                               李 宁                        监事

                               孙顺根                     副总经理

                               汪星辰                    董事会秘书

                               邰 磊                     财务负责人

                   武夷山市明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董事夏风控制的主体
                  Keenway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上海湖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杉投资(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奥银湖杉(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奥银湖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无锡湖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湖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无锡湖家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董事、监事及高   宁波百兑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级管理人员控                   伙)
  制的主体       苏州湖杉园丰原芯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董事苏仁宏控制的主体
                 苏州湖杉华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上海湖杉浦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湖杉芯聚(成都)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无锡湖杉奥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上海湖昕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湖杉振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嘉兴湖杉万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上海湖杉榕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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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湖杉石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
                     Renhonsu Holding Limited

                        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           独立董事冯震远控制的主体

                      上海洪博微电子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洪志良控制的主体

                    上海竺诣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

                   遥点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歆晟控制的主体

                     上海胡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经核查,除晶丰明源投资凌鸥创芯外,晶丰明源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前述
人员控制的主体在标的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代持、销售/采购或其他利
益安排。

    2、本次收购标的公司是否与之前的收购、增资及认购合伙份额形成重复投
资,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根据晶丰明源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晶丰明源实际控制人确认,晶丰明源
本次收购标的公司与之前的收购、增资及认购合伙份额不形成重复投资,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具体如下:

    (1)就投资意图而言,晶丰明源收购或者投资上海莱狮、上海芯飞、上海
客益意在进一步巩固 LED 照明驱动芯片业务、提升在产业链上下游的整合效应、
丰富电源管理芯片产品类别,扩充了晶丰明源在 LED 照明驱动芯片及电源管理芯
片的研发团队和技术储备,晶丰明源投资宁波群芯微意在为了加强与行业上游封
测供应商资源的协同,晶丰明源投资青岛聚源芯越、苏州湖杉华芯、海南火眼曦
和为产业投资,意在实现投资收益、加强潜在业务的开拓。晶丰明源本次收购凌
鸥创芯意在与晶丰明源电机驱动业务形成协同效应,加强公司在家用电器等终端
领域产品开发能力、客户配套服务能力。因此,在投资意图方面,晶丰明源本次
收购凌鸥创芯与之前的收购、增资及认购合伙份额不属于重复投资。

    (2)就产品类别而言,晶丰明源收购或投资的上海莱狮、上海芯飞、上海
客益主营产品属于模拟芯片中电源管理芯片的 LED 照明驱动芯片,宁波群芯微主
营业务包括封测服务及光耦产品,凌鸥创芯的主要产品 MCU 属于微控制器,LED
照明驱动芯片封测业务、光耦产品与 MCU 在技术模块、生产工艺等方面存在一定
的差异,进而导致研发人员的专业要求、研发经验积累、技术储备等方面存在一
定的差异。因此,晶丰明源收购或投资的上海莱狮、上海芯飞、上海客益为进一
步巩固电源管理芯片领域的投资,晶丰明源本次收购凌鸥创芯属于 MCU 芯片领域
的投资,在研发团队、技术储备等方面不属于重复投资。

    (3)就终端市场而言,晶丰明源收购或投资的上海莱狮、上海芯飞、上海
客益主要终端市场为 LED 照明终端市场。除了晶丰明源已有的 LED 照明及家用电
器领域以外,凌鸥创芯主要产品 MCU 终端应用还包括电动车辆、电动工具等,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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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明源尚未涉及上述终端市场。因此,在终端市场开拓方面,晶丰明源本次收购
凌鸥创芯与收购或投资上海莱狮、上海芯飞、上海客益不属于重复投资。

    综上所述,本次收购标的公司与之前的收购、增资及认购合伙份额在投资意
图、产品类别、终端市场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标的公司与之前的收购、增资及认购合伙份
额未形成重复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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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捌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二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侃 ___________




     负责人:颜华荣 ___________                                孙敏虎 ___________




                                                               潘添雨 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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