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丰明源: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2022-02-26
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2-019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
向李鹏等 14 名交易对方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持有的南京凌鸥创芯
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鸥创芯”或“标的公司”)95.75%股权,同时向不
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方案的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金
额及期间、业绩补偿触发条件、补偿上限金额及比例和现金支付安排等内容进行
了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
2022 年 2 月 25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在原交易方案的基础上调整了
业绩承诺金额及期间、业绩补偿触发条件、补偿上限金额及比例和现金支付安排
等内容。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业绩承诺金额及期间
调整前:
李鹏、钟书鹏、邓廷、张威龙、南京道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南京道米”)作为业绩承诺方承诺凌鸥创芯于 2021 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累积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不低于 16,000 万元,对应业绩补
偿期间各年度标的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3,000 万元、5,000 万元和 8,000 万元。
调整后:
李鹏、钟书鹏、邓廷、张威龙、南京道米作为业绩承诺方承诺凌鸥创芯于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累积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不低于 24,500.00 万元,对应业绩补偿期间各年度标的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3,000 万元、5,000 万元、8,000 万元和 8,500 万元。
(二)业绩补偿触发条件
调整前:
若利润补偿期满后,凌鸥创芯经审计的累积净利润实现数不足累积承诺净利
润数的 90%的,则业绩承诺方同时作为补偿义务人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调整后:
若利润补偿期满后,凌鸥创芯经审计的累积净利润实现数不足累积承诺净利
润数的,则业绩承诺方同时作为补偿义务人应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三)补偿上限金额及比例
调整前:
各补偿义务人约定,当需要承担补偿义务时,各补偿义务人按照如下的补偿
金额上限和相应的补偿比例承担补偿义务:
序号 补偿义务人 补偿金额上限(元) 补偿比例(%)
1 李鹏 160,227,317 49.02
2 南京道米 116,627,337 35.68
3 钟书鹏 45,715,476 13.99
4 邓廷 3,217,264 0.98
5 张威龙 1,053,931 0.32
合 计 326,841,325 100.00
调整后:
各补偿义务人约定,当需要承担补偿义务时,各补偿义务人按照如下的补偿
金额上限和相应的补偿比例承担补偿义务:
序号 补偿义务人 补偿金额上限(元) 补偿比例(%)
1 李鹏 160,227,317 46.12
2 南京道米 116,627,337 33.57
3 钟书鹏 66,287,440 19.08
4 邓廷 3,217,264 0.93
5 张威龙 1,053,931 0.30
合 计 347,413,289 100.00
(四)现金支付安排
调整前:
交易对方所应获得的现金对价合计为 38,066.23 万元,由上市公司在本次交
易募集配套资金到账并由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 15 个工作日
内向交易对方支付。其中,钟书鹏应得现金交易对价中的 4,898.0867 万元由上市
公司在上述时限内支付,剩余 4,571.5476 万元交易对价在其履行完毕本交易协议
约定的相关补偿义务(如有)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调整后:
交易对方所应获得的现金对价合计为 38,066.23 万元,由上市公司在本次交
易募集配套资金到账并由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 15 个工作日
内向交易对方支付。其中,钟书鹏应得现金交易对价中的 2,840.8903 万元由上市
公司在上述时限内支付,剩余 6,628.7440 万元交易对价在其履行完毕本交易协议
约定的相关补偿义务(如有)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内容主要系在原交易方案的基础上,对业绩承诺金额及
期间、业绩补偿触发条件、补偿上限金额及比例和现金支付安排等内容的进一步
调整,不涉及交易对象和交易标的的变化,亦不涉及新增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无需
将修订后的交易方案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履行的程序
2022 年 2 月 25 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
案的议案》,并于李鹏、钟书鹏、邓廷、张威龙、南京道米签署了《上海晶丰明
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调整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