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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晶丰明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04-01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三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丰明源”)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上海晶丰明源半
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晶丰明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晶丰明源如下保证:晶丰明源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误导、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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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归属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
归属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
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
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
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晶丰明源本次归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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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
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7 日,因此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一个归属期为 2022
年 4 月 8 日至 2023 年 4 月 7 日。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
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属条件。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合归属条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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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归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
                                                       属任职期限要求。
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年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度经营情况出具的“信会师报
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达到 11.00 亿元或毛利达到 2.530 亿 字[2022]第 ZA10082 号”《审
元。                                                  计报告》:2021 年度公司实现
                                                      营业收入 230,234.82 万元,符
                                                      合归属条件。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
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
格”两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本次拟归属的 12 名激励对象
        评价标准            合格        不合格         评估结果为“合格”,个人层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1             0          面归属系数为 1。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
归属系数。

     (三)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本次归属人数
为 12 人,归属数量为 112,260 股,归属价格为 86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
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将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
属条件的公告》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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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
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
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
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
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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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相关事
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吕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