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沃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08-1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沃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菲沃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
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5 月 23 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2〕1078 号)同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菲沃泰纳
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
书〔2022〕207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3,868,08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554,914,370.06 元,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118,528,277.06 元(不含增值税),扣除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36,386,093.0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
第 ZA15497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情况
公司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由于原计划投入募
集资金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存在差异,经调整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1 总部园区项目 83,536.52 83,100.00 72,000.00
2 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33,347.76 33,300.00 29,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 50,000.00 42,638.61
合计 166,884.28 166,400.00 143,638.61
三、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情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2年7月28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31,548.41
万元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1,548.41万元置换公司已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 本次拟置换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 投入金额 资金金额
1 总部园区项目 72,000.00 11,781.02 11,781.02
2 深圳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29,000.00 19,767.39 19,767.39
3 补充流动资金 42,638.61 - -
合计 143,638.61 31,548.41 31,548.41
(二)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2年7月28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人民币543.11万元支付除承销费
外的其他发行费用(以下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
币543.11万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综上,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1,548.41万元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43.11万元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以上置换
方案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32,091.52万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
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2,091.52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
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579号),会
计师事务所认为:菲沃泰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
了《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2]第ZA15579号),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
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菲沃泰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莫永伟 成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