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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菲沃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08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基于长远和可持续
发展的战略规划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平衡了业务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之间的关
系。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体现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
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
    三、《关于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津贴)情况及 2023 年薪酬(津贴)方
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目前所处行业和地
区的薪酬水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
营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目前所处
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
的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通过本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
产生的,定价公平、公正、合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 2023 年度融资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
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事项是为满足经营发展和扩大业务规模的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
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该议
案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
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相关服务期间,
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从专业角度维护
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及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
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