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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威尔:迪威尔关于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1-25  

                          证券代码:688377              证券简称:迪威尔            公告编号:2022-004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威尔”或公司)持股 5%以上
股东杨建民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
对杨建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该警
示函系针对杨建民先生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详见《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2)。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杨建民:
    经查,截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你持有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迪威尔)股票 21,750,000 股,占迪威尔总股本的 11.17%,系迪威尔持股 5%以上
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均系迪威尔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
披露,你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 11,000,000 股的公司
股份,在 2021 年 8 月 8 日至 2022 年 2 月 7 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 3,300,000 股,
在 2021 年 7 月 22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 7,700,000 股。
    2021 年 8 月 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6 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3,704,000 股,其中 404,000 股超出减持计划中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数,你减持该部分
超出减持计划数量上限的股票,未履行预先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三十九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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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
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杨建民在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相关决定,并将
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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