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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威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22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南京迪威尔高端制
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或影响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信息,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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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2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
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该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
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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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
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
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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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四)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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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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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适用本制度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
设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7
由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
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
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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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
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9
告。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本公
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如
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审
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
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
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定期报告应在完成编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
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
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
补充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
式获得信息。


                                      10
            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部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有关活动,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
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
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
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
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
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或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的相


                                   11
关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证券部分类保管。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
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证券
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
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董
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会秘书本
人,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证券部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二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
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
机构和人员等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
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12
交易。
    因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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