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来德: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03-15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吸引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及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
勉地开展工作,以促进公司业绩稳步持续提升,确保远期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的
实现,公司拟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或“激励计划”)。
为保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推进及有序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
作用,进而确保公司远期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情况进行评价,以实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
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规模,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即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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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
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最终审核。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各年度对应归
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02 亿元或 2021 年净利润不低
第一个归属期 2021
于 1.20 亿元;
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22 亿元或 2022 年净利润不低
第二个归属期 2022
于 1.56 亿元;
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80 亿元或 2023 年净利润不低
第三个归属期 2023
于 2.04 亿元。
注: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内部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及规
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
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
量:
考核评价结果 合格及以上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
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时,其当年实际可获
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即为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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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期间为 2021-2023 三个会计年度。公司
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被考核对象对自己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与人力资源部或董事会办公室沟通
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需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绩效考核记录
保存期 5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由人
力资源部统一销毁。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
效后实施。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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