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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来德: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2021-04-28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则》等相
关规定,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委员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工作,现将
2020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独立董事冯晓东先生(召集
人)、独立董事李斌先生、董事王艳丽女士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冯晓东先生具有
丰富的会计专业背景。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2 次会议。全体委员以审慎、尽责的工作态度,
认真履行职责,表决通过了全部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
信”)的审计工作进行了监督和评价,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在财务及内控等相关
审计工作中,坚持独立审计、勤勉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审计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
意向董事会提议改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
机构。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二)指导及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审议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持续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执行情况,
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出指导性意见,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公司财务报表
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
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欺诈、舞弊及重大报错情况,
且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等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不存在导致非标准审计
报告的事项。
   (四)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评估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有效性,认为公
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积极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沟通、配合,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公司审计工作如期完成。
    四、总体评价与展望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秉持着审慎、客观地原则,在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指
导内控工作等方面发挥了专业作用,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了充分地讨论和审议,
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较好地推动了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2021 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强化和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沟通,加强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推动公司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