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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来德: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5-27  

                        证券代码:688378             证券简称:奥来德           公告编号:2021-040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1 元(税前)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1/6/2                   2021/6/3                2021/6/3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18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3,136,7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3,136,7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1/6/2                  2021/6/3                 2021/6/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

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待个人(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
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按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
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
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

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
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431-85800703


特此公告。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