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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来德: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2-04-22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来德”)的
独立董事,2021 年,我们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
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相关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
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1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共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分别为冯晓东先生、李斌先生、赵
毅先生。2021 年公司独立董事人员未发生变更,各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冯晓东先生,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自
1995 年 7 月至 2003 年 9 月任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标准部科员、副科长,
助理会计师、会计师;2003 年 10 月至 2011 年 11 月任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
务监管部副主任、主任、会计师;2011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在吉林省注册会
计师协会任高级会计师,2018 年 1 月至今任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李斌先生,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自
1986 年 7 月至 1988 年 8 月任白求恩医科大学助教,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8 月
任吉林省环境保护研究所工程师,1994 年 9 月至 1997 年 10 月在中科院长春应
化所攻读博士学位,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2 月在吉林大学化学系博士后流动
站工作,2000 年 2 月至 2003 年 8 月在香港大学任研究助理,2003 年 8 月至今任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19 年 11 月
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赵毅先生,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自
   1994 年至今历任吉林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
   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等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均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本人
   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情况;本人及直系亲属均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我们本人没有为公司及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
   务,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
   露的其他利益。
         我们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年度履职情况
          (一) 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4 次,股东大会 4 次,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独立                                                                    大会情况
 董事       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
 姓名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大会次数

冯晓东         14            14        0        0             否                4
 李斌          14            14        0        0             否                4
 赵毅          14            14        0        0             否                4
         我们认为 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除需回避
   表决的情况外,我们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
          (二) 专门委员会召开及出席情况
         本年度,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我们均亲自参加会议,无缺席会议的情况,在审议和决策相关事项时发挥了
重要作用,除需回避表决的情况外,我们对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
    (三) 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本年度,我们利用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会,对公司进行多次实地考察,
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在专门
委员会和董事会召开前,我们对会议议案进行充分地了解、核查,并就相关事项
对公司进行问询,均得到了及时地反馈。公司管理层非常重视与我们的交流,针
对重大事项,征求我们的专业意见、及时传递相关信息,为我们的履职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年度,我们从有利于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
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公正地独立意见,对加强董事会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
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参与产业基金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整合各方优势资源,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不会影响公司的
独立性,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 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况
    本年度,除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外(2020 年发生),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
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资金被占用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所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的实际
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信息一致。
    (四) 并购重组情况
    本年度,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
    (五)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薪酬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
案,我们认为,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和相关工作经历,接
受的专业教育及学识符合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可以胜任所聘任工作。未
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以
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或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上述人员具备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 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本年度,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披露《2020 年度业绩快报公告》,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披露《2021 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的自愿性披露公
告》、《2021 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自愿性披露公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七) 聘任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聘请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有利于保障公司财务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
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在担任公司外部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能。公司本次
续聘大信为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八) 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现金分红比例及分红条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前景,
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及其他不利影响。
    (九)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年度,我们持续关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股份限售、避免同业竞
争等事项的履行情况,未发生违反承诺的事项。
    (十)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十一)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实施。我们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十二) 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本年度,公司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三) 开展新业务情况
    本年度,公司未开展新业务。
    (十四)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
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形成对核心骨干人才的长
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长远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十五) 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运作规范,制度健全,目前不存在需改进的事项。
   四、 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年度,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义务,对公司重大事项,审
慎地发表独立意见。2022 年,我们将继续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切实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0 日
(本页无正文,为《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本页无正文,为《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