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来德: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4-22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零二二年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5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7
第六章 附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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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和经理层的约束和激
励,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聘
任适当人员担任,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会计高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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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重
大业务往来,指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近 3 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 3 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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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
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
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因丧失独立
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
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
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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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最低人数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
司应按规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在最近一次股东大会上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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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
当在上述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九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中在审计委员会中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
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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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
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
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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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尤其要关
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
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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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
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高于”、
“低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
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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