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来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则2022-04-29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则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则
二零二二年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4
第五章 附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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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
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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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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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充分听
取内审部门检查结果的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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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2 名以上审计委员会
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
体委员。
主任委员不定期召集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
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表
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监事、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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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
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
交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
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
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
项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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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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