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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来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22-04-29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二零二二年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
流程,规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依
据本办法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相关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暂缓或豁免披
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 因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或
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
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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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提出建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 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
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
披露的,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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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负责。

     第十二条 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及
本办法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依据是否充分、期限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证券部经审慎核查,建议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五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申请人应密切关注、
持续追踪并及时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已作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事项不再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适用情形,相关申请人应及时核实情况,并
书面通知证券部。

     公司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发布公告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在此情形下,除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由、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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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