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来德: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8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审议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认为其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
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
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
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分析了本次发行证
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
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
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
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
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
独立意见。
2023年2月27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