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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益昌: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10-28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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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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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

持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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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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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
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
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
项是否有关。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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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

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02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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