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微: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6-23
证券代码:688396 证券简称:华润微 公告编号:2020-025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44 号文核准,华润微电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2,994,049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总额 375,032.38 万元(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净额为 367,320.13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上述款项已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7111 号《验资报告》。2020 年 3 月 27 日,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在初始
发行 292,994,049 股普通股的基础上额外发行 43,949,000 股普通股,本次发行的
最终发行股数为 336,943,049 股,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56,254.72 万元,连同初
始发行规模 292,994,049 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 375,032.38 万元,本次发行
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431,287.1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为 7,712.64 万元,募集
资金净额为 423,574.46 万元。保荐机构已于 2020 年 4 月 1 日将全额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所对应的募集资金合计 56,254.72 万元划付给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
1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 18408 号《验资报告》。具体内
容请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司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方向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拟投入资金比例
1 8 英寸高端传感器和功率半导体建设项目 150,000 50%
2 前瞻性技术和产品升级研发项目 60,000 20%
3 产业并购及整合项目 30,000 10%
4 补充营运资金 60,000 20%
合计 300,000 100%
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使用募集资金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控股子公司无锡华润华晶微电子有限
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和华润微电子控股有限公司为“前
瞻性技术和产品升级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募集资金使用方式为股东借款,除
新增前述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
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使用募
集资金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
公司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使用主体及使用方式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方向 使用主体 与公司关系 使用方式
8英寸高端传感器和功 增资或股
1 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率半导体建设项目 东借款
华润微电子(重庆)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前瞻性技术和产品升
2 无锡华润上华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股东借款
级研发项目
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2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方向 使用主体 与公司关系 使用方式
无锡华润矽科微电子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无锡华润安盛科技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华润赛美科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华润半导体(深圳)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无锡华润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华润微电子控股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3 产业并购及整合项目 华润微电子控股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增资或股
4 补充营运资金 华润微电子控股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东借款
三、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要求,公司董事会授权彭庆为授权代表,负责办理与开设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相关的事项。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润微电子控股有限公司、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华润微电子控股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16200100102238256
四、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主要条款包括:
甲方 1: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华润微电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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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 1”、“甲方 2”合称“甲方”。
1、甲方 1 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账号为
NRA216200100102069965,截至 2020 年 6 月 21 日,专户 1 余额为 639,924,533.5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8 英寸高端传感器和功率半导体建设项目、前瞻性技术和
产品升级研发项目、产业并购及整合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国家有权机
关另有强制性要求的除外)。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通存通兑业
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
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不得开通兴业管家或单位结算卡业务。在符合法律法规
以及乙方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开通网上银行、银企直联和单证通功
能。乙方有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要求在银行职权范围内对甲方的每笔
收款和付款申请,基于甲方自述的交易背景,就其是否符合 NRA 账户管理规定
进行落地审核。专户的预留印鉴以实际开户时预留为准。
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外债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为“专户 2”),账号为
216200100102238256,截至 2020 年 6 月 21 日,专户 2 余额为 2,136,491,177.50
元。该专户仅用于产业并购和整合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和前瞻性技术和产品
升级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但乙方按规定扣收
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强制性要求的除外)。该外债专户的使用
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
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不得开通兴业管家
或单位结算卡业务。乙方有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要求在银行职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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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对甲方的每笔收款和付款申请,基于甲方自述的交易背景,就其是否符合外
债管理规定进行落地审核。外债专户的预留印鉴以实际开户时预留为准。
甲方 1 开立的专户 1 和甲方 2 开立的专户 2,合称“专户”。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对专户中部分资金可以不同期限
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不得转让。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专户支出范围与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用途一致,并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专
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先勇、王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账户收支结算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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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中应当列明所需查询的专户信
息、交易期间及其他查询要求。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一次性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
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其仲
裁规则和程序在上海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
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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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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