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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微: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2021-04-28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一)本次发行公司内部的批准 ................................................................................................... 4
(二)上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 5
二、 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 ..................................................................................................... 5
(一)发行对象 .................................................................................................................................... 5
(二)本次发行的数量 ...................................................................................................................... 5
(三)本次发行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 5
(四)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 ................................................................................................... 6
三、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 6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6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 7
(三)本次发行的价格和配售对象的确定 ................................................................................ 8
(四)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 10
(五)关于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核查 ............................................................................................ 11
(六)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 ...................................................................................................... 12
四、 结论意见 .................................................................................................................................... 13




                                                                         1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致: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微电子”、“发行人”或“公司”)
委托,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
律顾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 票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 《 北 京 市 环 球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发行与承销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
                                         2
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
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
或另有简称、注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用语、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释义
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
施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文件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发行
人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
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
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建议书所必需的全部有
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和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
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适当核查;
                                    3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办法》
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公司内部的批准

    2020 年 10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
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相关主体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承诺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关
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11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发行相关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
宜。




                                      4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1 年 2 月 4 日,上交所下发《关于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对华润微电子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华润微电子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
露要求。

    2021 年 3 月 10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同意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43 号),同意华润微电子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上交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执行。
中国证监会上述批复文件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具备实施发行的条件,符
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发行对象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
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
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二)本次发行的数量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135,102,799 股(含本数)。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
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三)本次发行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
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5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四)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
本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华润微电子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
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经
查验,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对象的确定及缴款和验资过
程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经查验,截至 2021 年 4 月 8 日,华润微电子及联席主承销商向 294 名符合相
关条件的投资者发出《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
(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
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发送对象包括:发行人
前 20 名股东(剔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20 家、基金公司 62
家、证券公司 33 家、保险机构 24 家、私募及其他机构 151 家、个人投资者 4 位。
经查验,《认购邀请书》中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及发行
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
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并接受《缴款通知书》中的最终确认认购数量
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合法有
效;《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
                                     6
会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相关要求。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有效申购时间内,即 2021 年 4
月 9 日 9:00-12:00,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15 份《申购报价单》及其他申
购文件。上述 15 家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所提供的材料均符合《认购邀请书》要求,
均为有效报价。

      上述投资者有效申购报价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申购对象全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8.00               15,000
         宁波宏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2                                                48.00               15,000
         伙)
                                                   49.64               15,000
  3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48.82               15,000
                                                   48.00               15,000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
  4                                                48.45               20,000
         公司
  5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5.35               30,200

         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
  6                                                48.00              150,000
         司

  7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8.17               33,000

                                                   57.83               15,000
  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6.01               17,000
                                                   48.67               17,500
                                                   57.00               23,200
  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30               23,300
                                                   51.82               28,400
 10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02               28,800
 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10               15,100
                                                   56.00               15,000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00               19,600
                                                   50.00               23,000
 13      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49.80               20,000
                                          7
序号                申购对象全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50.13               16,000
 14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8.33               30,000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15                                                50.00               15,000
         Association

      根据首轮投资者询价情况及《认购邀请书》中的配售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
格为 48 元/股。首轮配售数量 93,937,496 股,首轮募集资金总额 4,508,999,808.00
元,未达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上限 500,000.00 万元,认购股数未达到本次发行预
设的上限 135,102,799 股(含本数),且有效认购对象数量未超过 35 名,发行人与联
席主承销商决定启动追加认购。根据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
商以确定的价格,即 48.00 元/股向投资者继续征询认购意向,并在 2021 年 4 月 9
日向投资者发送《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
(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本次发送《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范围为
首轮已发送《认购邀请书》的 294 位投资者。

      本次追加认购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9 日-2021 年 4 月 12 日上午 10:45,截至
2021 年 4 月 12 日上午 10:45,本次发行追加认购工作结束。追加期限内,中金公
司簿记中心一共收到 8 名投资者的追加认购申请,具体追加申购情况如下表: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序号              申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8.00               7,500.00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00               1,900.00
  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00               6,700.00
         JPMorganChaseBank,
  4                                                48.00               2,400.00
         NationalAssociation
  5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00              20,000.00
         共青城安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6                                                48.00               5,700.00
         伙)
  7      浙江韦尔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48.00               5,000.00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8.00               2,600.00
                   合计                            ——               51,800.00

      (三)本次发行的价格和配售对象的确定

      经查验,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综合考虑发行人的募集资金需求,按照《认

                                          8
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价格确定原则,华润微电子与联席主
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 48.00 元;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104,166,666
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999,999,968.00 元。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锁定期具体如下:

 序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锁定期(月)
 号

        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
  1                                 31,250,000     1,500,000,000.00        6
              发有限公司

  2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87,499      368,999,952.00          6

  3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875,000      330,000,000.00          6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354,166      304,999,968.00          6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
  5                                 6,250,000      300,000,000.00          6
                限合伙)

  6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00,000      288,000,000.00          6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54,166      232,999,968.00          6

  8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66,666      199,999,968.00          6

        深圳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有
  9                                 4,166,666      199,999,968.00          6
                限公司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
 10                                 4,166,666      199,999,968.00          6
              股份有限公司

 1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45,833      174,999,984.00          6

          JPMorgan Chase Bank,
 12                                 3,625,000      174,000,000.00          6
           National Association

 1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41,666      169,999,968.00          6

        宁波宏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14                                 3,125,000      150,000,000.00          6
              (有限合伙)

 1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25,000      150,000,000.00          6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
 16                                 3,125,000      150,000,000.00          6
                  公司

 17      共青城安芯投资合伙企业     1,187,500       57,000,000.00          6


                                      9
 序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锁定期(月)
 号
              (有限合伙)

 18     浙江韦尔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020,838      49,000,224.00          6

               合计                104,166,666    4,999,999,968.00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披露内容,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
超过 135,102,799 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0.00 万元人民币(含
本数),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
根据发行人《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披露内
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发行股票数量为 104,166,666 股,不超过 135,102,799
股(含本数),即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0%。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0.00 万元(含本数),发行价格不
低于 48.00 元/股。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4 月 7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 48.00 元/股,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104,166,666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999,999,968.00 元,全部
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及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
量,本次发行的最终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四)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次认购前十二
个月内曾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华润微电子(重庆)有限公司的股东,基于谨慎性
原则,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根据 2020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包括确认本次发行的发行
对象等事项。鉴于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
                                       10
系,2021 年 4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西
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认购对象的事项,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事
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获配的 18 名投资者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与发行
人不存在前述关联关系。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虽然为发行人关
联方,但其参与本次发行并不属于上述禁止情形,且已出具自有资金承诺并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五)关于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核查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
备案情况如下:

    1)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宏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机构,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产品等产
品参与认购,经核查,其参与配售的相关产品已按照有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2)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为私募投资基金,认购资金来源符
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基金产品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
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3)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市中金岭南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
有限公司和浙江韦尔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般企业法人,共青城安芯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伙企业投资者,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均以自有资金参与申
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11
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范围,不需要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手
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以及募集资
金总额符合《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华润微
电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43 号)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

    1、根据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上述 18 家获配本次发行股份的认购对象发
出的《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
款通知书》”)和相关股份认购协议,各认购对象应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各
自应缴认购款足额汇至中金公司本次发行指定收款银行账户。经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与上述 18 家认购对象签订了《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及《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股份认购协议》”)。

    经核查,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
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
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联席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2021 年 4 月 16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
职国际”)出具了《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认购资金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23256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
止,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 18 名投资者缴
付的认购资金合计 4,999,999,968.00 元。

    2021 年 4 月 16 日认购资金验资完成后,联席主承销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发
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4、2021 年 4 月 16 日,天职国际出具了《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
                                     12
职业字[2021]23249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总数量为 104,166,666 股,发行价格为 48.00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68.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12,125,768.11 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87,874,199.89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87,562,499.44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4,900,311,700.45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润微电子本次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询价及配售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发行
与承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华润微电子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合法、有效;华润微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华润微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润微电子尚需办理本
次发行所涉及的股份登记以及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润微电子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为本次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
单》《缴款通知书》及发行人与最终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
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所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额、发行对
象所获配售股份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发行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
《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华润微电子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华润微电子尚需办理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股份
登记以及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签字律师签署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




                                     1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
性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秦   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成伟




                                                              年    月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