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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微:华润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1-13  

                        证券代码:688396               证券简称:华润微    公告编号:2021-051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1 月 1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运河西路 288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4

普通股股东人数                                                        2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004,515,181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004,515,18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76.0943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6.0943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的法律、《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经第七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
程细则》(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黄毓智律师、宋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董事长陈小
军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事前已履行请假程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兼
首席运营官李虹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7 人,公司董事长陈小军先生
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事前已履行请假程序;
2、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国屹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管、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黄毓智律师、宋崇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选举吴国屹先生
1.01        为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1,002,484,747                 99.7978     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选举吴国屹先
         生为公司第一
1.01                       45,377,601       95.7171
         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第 1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
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第 1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黄毓智、宋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证券法》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章程》
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