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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微:华润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2022-03-05  

                        证券代码:688396         证券简称:华润微           公告编号:2022-016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1 年 12 月 24 日,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微”或“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

复》(国资考分[2022]49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华润微电

子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华润微电子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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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2 月 2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

于公司<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

案 》 等 相 关 议 案 。 公 司 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

公示。由于公司为设立在开曼的红筹企业,未设置监事会,因此《管理办法》中

规定的应由监事会履行的激励对象核实程序由公司独立董事代为履行。公司独立

董事结合公示情况对《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和 2022 年 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管理办法》及《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2、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至 2022 年 3 月 4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共计 10 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

书面等方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和独立董事反馈意见。

    在公示期限内,公司个别员工向公司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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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就员工相关疑问进行了解释和说明,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其他意见。

       二、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证券法》、公司《经第

七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所在地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关键业务人员、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公司未设置监事会)、独立董

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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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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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夏正曙、张志高、杨旸

                                                       2022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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