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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微:华润微: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3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决策事宜,依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18 年修正)等
法律和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
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
以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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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
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项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
(独立董事除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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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
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
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
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后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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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
组织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
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
的股东;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
理由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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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在
签订协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在签订协议
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
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条所述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
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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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总经理具有除本条中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关联交易以外的审批权限。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
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
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八条   关联交易涉及第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
生额达到第七条(一)、第七条(二)或者第七条(三)规
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七条(一)、
第七条(二)或者第七条(三)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
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第七条(一)、第七条(二)或者第七条(三)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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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的,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第七条(一)、第七条(二)或者第七条(三)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第二条第(十一)项至第
(十六)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
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
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
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
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
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
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
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
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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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
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
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
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
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
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
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
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
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
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一)、第七条(二)、第七条(三)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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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
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
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
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
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本制度
规定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
标。
   标的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
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
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
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
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
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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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
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
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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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
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
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
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
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
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
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
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
失。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司《章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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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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