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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微: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02-09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1BJ(法)字第 11170-4 号



致: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环球”)受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微”或“公司”)
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国有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
下简称“《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
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章程》”)、《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更新后)》(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更新后)》”)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

                                      1
进行了法律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
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
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华润微的如下保证:华
润微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
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
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华润微及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且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
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
格。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
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2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
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2、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由于公司为设立在开曼群岛的红筹企业,未设置
监事会,因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由监事会履行的程序和义务由公司独立董
事代为履行。2021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公告了《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3、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49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
司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2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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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期自 2022 年 2 月 23 日至 2022 年 3 月 4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
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异议。2022 年 3 月 5 日,公司公告了《华润微电子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
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16)。

    6、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
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独立
董事就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确认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确认公司<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预留部分
的议案》。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确认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预留
部分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确认事项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四)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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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2023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
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发表
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相关
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
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更新后)》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 2023 年 2 月 8 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更新后)》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2 月 8 日是交易日,且在
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不属于《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更新后)》规定的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履行必要的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更新后)》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 3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7.5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为 27.87 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
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其认为: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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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更新后)》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更新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经本所律师公开查询《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更新后)》,公司及激励对象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公司方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
授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
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
善,运行规范;(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
体系;(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
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5)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6)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
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
                                   6
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7)授予时
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出现C(部分合格)以下的
情况;(8)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成为
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的,本公司不得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

    4.、公司授予业绩条件

    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点,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方可实施授予:(1)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或
行业均值;(2)归母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即2020年较2017年复合增长率)
不低于2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或行业均值;(3)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
6.1,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或行业均值。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
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4020号)及其他相关公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满足,公
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更新后)》的相关
规定。

     四、作废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更新后)》的相关规定:“预
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2023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条件
的339名激励对象授予247.56万股,剩余53.18万股不再授予,自动作废失效。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更新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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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授予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申请公告董事会决议、与本次授予及作废部分限制
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文件。此外,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将根据《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
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
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更新后)》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已履
行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更新后)》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更新后)》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
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更新后)》的有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更新后)》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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