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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博:中信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18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对相关事
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及审
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解除限售/归属条件、解除限售/归属日等事项)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
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
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
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
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
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
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
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
要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公司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与自身情况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
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 2022 年至 2024 年营业收入目
标值分别不低于 50 亿元、60 亿元、75 亿元;或 2022-2024 年净利润目标值分别
不低于 4 亿元、5.5 亿元、7 亿元的业绩考核目标。本次激励计划在公司层面业
绩设置阶梯行使权益的考核模式,实现了行使权益比例的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
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
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孙延生、王怀明、沈文忠

                                                          2022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