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博:中信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02-18
证券代码:688408 证券简称:中信博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
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激励工具为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均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等。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应有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
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等。
1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合计186.0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571.5480万股的1.37%,其中首次授予权益(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152.1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12%,首次
授予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81.77%;预留授予权益(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3.9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0.25%,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18.23%。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
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授
予价格为不低于42.19元/股。公司以控制股份支付费用为前提,届时授权公司董
事会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授予价格,但授予价格不得低于
42.19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
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
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分公司
及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
业务)骨干,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其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合
计156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1,172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13.31%。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
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
2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激励权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注销/作废失效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
外籍员工。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得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录
声明 ..................................................1
特别提示 ..................................................1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34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38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43
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45
第十章 附则 .............................................50
5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中信博、本公司、上市公司、
指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
指
计划、本计划 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
激励对象 指 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
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首次授予激励权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注销/作废失效完毕之日
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限售期 指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
解除限售期 指
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
归属 指
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
归属日 指
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本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
归属条件 指
获益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6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
《监管指南4号》 指
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7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
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监管指南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等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8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独立董事将就本
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
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9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
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符合本激励计
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
(一)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核心技术人员;
(四)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上述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156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1,172
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13.31%。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
10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1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计划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
中首次授予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权益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
首次授予激励权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
购注销/作废失效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合计186.0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571.5480万股的1.37%,其中首次授予权益(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152.1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12%,首次授予
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81.77%;预留授予权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3.9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5%,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18.23%。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
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
予以相应的调整。
一、首次授予权益的具体内容
(一)首次授予的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权益的数量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2.1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1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81.77%,
12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首次授予权益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权益 获授权益占
获授的权 占本激励 本激励计划
姓名 国籍 职务 益数量 计划授予 草案公告日
(万股) 权益总量 公司股本总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共5人)
于鹏晓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80 0.97% 0.01%
王敏杰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03 2.17% 0.03%
智伟敏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00 1.61% 0.02%
张春庆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00 1.61% 0.02%
李红军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00 1.61% 0.02%
二、核心管理(技术/业务)骨干(共151人) 137.32 73.83% 1.01%
合计(156人) 152.15 81.77% 1.1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数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
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
配,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首次授予权益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首次授予权益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首
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13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
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
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
不计算在60日内。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
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
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项”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一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二个归属期 40%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
第三个归属期 30%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归属条件未
14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成就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当期不得归属,也不得递延至下一个归属期归属,由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
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
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
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首次授予权益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5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首次授予权益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权益的授予价格为不低于42.1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不低于42.19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
通股股票。公司以控制股份支付费用为前提,届时授权公司董事会以授予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授予价格,但授予价格不得低于42.19元/股。
2、首次授予权益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为自主定价,定为不低于
42.19元/股,该最低价格约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每股105.87元的39.85%: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05.87元,本次授予价格不低于前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39.85%;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16.60元,本次授予价格不低于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36.18%;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58.93元,本次授予价格不低于
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26.55%;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71.77元,本次授予价格不
低于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24.56%。
3、定价依据
为了保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性及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
促进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以及长远稳健发展,维护并提升股东权益,本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是一家世界领先的光伏跟踪支架、固定支架及BIPV系统制造商和解决方
案提供商,主营产品为光伏跟踪支架、固定支架及BIPV系统,分别隶属于光伏行
16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业支架和建筑光伏一体化细分领域。作为集太阳能光伏支架及BIPV系统的研发、
制造、销售、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始终致力于产品研发和技术
创新,自主研发并掌握了一系列核心技术。随着光伏行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和市
场竞争不断加剧,行业内企业对优秀技术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了保持稳定的
高水平技术队伍和充足的人才储备,本激励计划的定价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
性和激励性,有利于公司留住、吸引更多优秀人才,避免对公司的研发、生产、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持续保持优势。本次激励计划的
定价有助于实现员工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推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及激励效
果的最大化。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不低于42.19元/股。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
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2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
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五)首次授予权益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
1、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17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
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8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
期限。
(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
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A)或净利润(B)
对应考核
归属期
年度
目标值(Am或Bm) 触发值(An或Bn)
第一个 营业收入(Am)不低于50亿元或净 营业收入(An)不低于35亿元或
2022年
归属期 利润(Bm)不低于4亿元 净利润(Bn)不低于3亿元
第二个 营业收入(Am)不低于60亿元或净 营业收入(An)不低于42亿元或
2023年
归属期 利润(Bm)不低于5.5亿元 净利润(Bn)不低于4.2亿元
第三个 营业收入(Am)不低于75亿元或净 营业收入(An)不低于52.5亿元
2024年
归属期 利润(Bm)不低于7亿元 或净利润(Bn)不低于5.4亿元
在各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净利润不低于 2 亿元的前提下,按照以上业绩目标,
19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各期归属比例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A≥Am X1=100%
营业收入(A)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