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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博:中信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2022-06-29  

                        证券代码:688408             证券简称:中信博               公告编号:2022-046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第十二条。章程条款序号相应顺延,引用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条款序号相应变更。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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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

(二)要约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首
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
                                           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
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
                                           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
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义
                                           务。
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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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证券。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讼。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民法院认定无效。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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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
                                         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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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
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
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 10%的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保;
                                         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
供的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担保;
10%的担保;
                                         (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5,000 万元;                               准。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担保。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
准。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数以上通过。


                                       5
                 修订前                                       修订后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前述规定和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本章程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数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前述规定和
本章程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证明材料。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序。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由。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理由。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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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持。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代表主持。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代表主持。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7
                    修订前                                       修订后
的;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的股份总数。
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参加计票、监票。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8
                    修订前                                    修订后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记录。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果。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经理的工作;

                                         9
                   修订前                                        修订后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授予的其他职权。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理财、关联交易、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      批准。
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资产抵押、融资授信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
等事项:                                      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资产抵押、融资授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对外捐赠等事项: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由股东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
大会审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由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股东大会审议;
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的应由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
股东大会审议;                                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应由股东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
大会审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应由

                                         10
                 修订前                                       修订后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股东大会审议;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
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过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
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对值计算。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    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公司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     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     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      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会审议;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     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

                                       11
                  修订前                                      修订后
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增加一条。章程条款序号相应顺延,引用条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序号相应变更。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电子邮件或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或邮件方式送出;


                                         12
                 修订前                                      修订后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    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他方式进行。                                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    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式进行。                                    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    知,以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
式进行。                                    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
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    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的日期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邮箱的日期为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由于增减条款,《公司章

程》原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交叉引用条款也随之调整,不再单独进行说明。

    上述公司章程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

《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并同意上述事项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宜。

    二、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13
    公司对部分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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