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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博:中信博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2-07-12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证券简称:中信博                            证券代码:688408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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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5

议案一、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第三届董事薪酬的议案 ..................................... 8

议案三、关于第三届监事薪酬的议案 ..................................... 9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10

议案五、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1

议案六、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2

议案七、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3

议案八、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14

议案九、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15

议案十、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16

附件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17

附件二、董事会议事规则 .............................................. 26

附件三、监事会议事规则 .............................................. 34

附件四、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39

附件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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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
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
关规定,特制定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
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
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
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
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
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
则上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
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
持人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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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
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
静音状态,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
   十三、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
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特别提醒:鉴于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公司建议各位股东/股东
代理人尽量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确需参加现场会的,请务必保持个人体温正常、
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于参会时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
公司会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体温正常者方可参会,
请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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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召开时间:2022 年 7 月 21 日(星期四)14:00
   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召集人: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蔡浩先生
   参会人员: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参会的有关人员。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介绍会议议程及会议须知;
   三、报告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四、介绍到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以及其他人员;
   五、推选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六、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2    关于第三届董事薪酬的议案

       3    关于第三届监事薪酬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5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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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七、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八、现场投票表决;
九、统计表决结果;
十、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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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公司

拟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拟

提请股东大会在权限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责任保

险的具体方案如下:

    1、投保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责任限额:上限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4、保险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年

    5、保险期限:12 个月(后续每年可续保或重新投保)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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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第三届董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年度经营状况及岗位职责,制定了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

有效期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结束,具体内容如下:

    1、在公司担任高管职务的董事按其在公司岗位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薪

酬;

    2、未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职务的董事及独立董事领取董事津贴 1.2 万元/月(税

前),按季度发放。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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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第三届监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年度经营状况及岗位职责, 拟定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

有效期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结束,具体内容如下:

    1、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除按其在公司岗位领取岗位薪酬外,另外领取监事津

贴 5000 元/月(税前),按月度发放。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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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基于公司合法合规运营要求,对

现有《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后续根据要求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详情请参阅公司 2022 年 6 月 29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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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及股东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

益,确保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规则,修订后规则详见附件一。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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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修订本规则,修订后规则详见附件二。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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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

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规则。修订后规则详见附件三。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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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股东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修订本制度。

    详情请参阅公司 2022 年 6 月 29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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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

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

本制度。修订后制度详见附件四。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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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修订后制度详见附件五。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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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及股东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能
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中信博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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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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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主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会;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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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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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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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
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
行使主体等(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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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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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上市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
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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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
准。
       第五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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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明确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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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
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
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
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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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
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
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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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
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
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
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
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
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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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
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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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
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做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
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做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
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
事项做出决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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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做
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
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
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
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
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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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
章程》规定为准。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本规则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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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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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
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
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
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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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回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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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
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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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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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财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科创
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
或者要求科创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
使或者要求科创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应具有可执行力,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
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提
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
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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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
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
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董事会发现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或者公共媒体出现关于公司可能存在
违规担保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的,应当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
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的核查结果,应当包含相关担保行为是否履行了审议程
序、披露义务,担保合同或文件是否已加盖公司印章,以及印章使用行为是否符合
公司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等。
    董事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核查义务的,可以采用查询本公司及子公司征信
报告、担保登记记录,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函查证等方式。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查证,及时回复,并保证所提供信息或者材料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条 公司如为对方单位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应由对方单位提出申请,并提
供如下相关材料: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 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五) 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能够影响公司做出是否提供担保的事项。
    公司如为其他债务提供的担保,涉及资产评估的,须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
估公司出具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其余事项可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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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应由董事会审批对
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
免适用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担保事项是否合法合
规、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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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
报告并公告。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
保情况等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对对担保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对公司的影响以及
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
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
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违规担保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
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及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财务部门及法律顾问与担保方协商并订立担保合同草案。由财务部
门及法律顾问负责组织对担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
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删除或者修改。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
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
记。
    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印章, 拒绝违反制度使
用印章的要求;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现异常的,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双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事项的
认可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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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公司有关责任人员在担保合同
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每笔担保必须指定具
体责任人。保证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门应当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财务部门应
加强对担保期间借款业务的跟踪管理,应当经常了解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并注意
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以便于及时披露,
避免违规现象的出现。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须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
款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被担保人还款进展情况通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以便于
及时披露,避免违规现象的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
担保的,视为新的担保,需重新办理担保的审查、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制作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备查资料,
资料内容应包括如下方面: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联系方式、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担保的种类、方式、期限、金额和担保范围;
    (三)借款合同下贷款发放日期和金额、贷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日期、还
款资金来源;
    (四)债务人在借款主合同下履行债务的期限、金额及违约纪录(若发生);
    (五)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
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责任人须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
它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
风险。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如为被担保人继续担
保存在较大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与
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六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担保
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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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公司必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
人追偿。
                          第五章     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门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和基础审核部门。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
担保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
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所担保债务到
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
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
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董
事会。
    第三十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
保人破产、清算、债权入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起
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
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
的,应向公司或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办人怠于履行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
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
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经办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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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按本制度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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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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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组织任职;
    (四)为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为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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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定价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第八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
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
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
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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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
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
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
润。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
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
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
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
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
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
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
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
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
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
易结果的情况。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说明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
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比照《上市规则》
第 7.1.9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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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制度第十三条所规定
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三条、十四
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
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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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
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
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方
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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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计算披露或审议关联交易的相关金额,本制度没有规定的,适
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
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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