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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博:中信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1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
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 7,312.22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
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7,464.53 万元用于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科创板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
行逐项核查和谨慎论证后,认为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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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编制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
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
趋势、发展战略、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
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
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
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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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
字〔2007〕500 号)的要求,公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如
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违法违规
情形。该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号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填补即期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
再 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
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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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
科技创新领域。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
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实际需要,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内容,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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