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有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2020-07-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
之
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有科
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主
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
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
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
针对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
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
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19 年 10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逐项表
决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 年 5 月 14 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24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召开 2020 年第 24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震有科技本次发行上
市(首发)。
2020 年 6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72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0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同意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 10%
(关联董事吴闽华、孟庆晓、张中华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具有战
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
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于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于企业;符合一定条件
的证券投资基金;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主承销商根据确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
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中信证券震有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震有员工资管计划”)等 2 名战略投资者。前述 2 名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详
见本核查报告第三部分的内容。
本次发行向 2 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关于战略投资
者人数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制订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内容,共有 2 名投资者参与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726.15 万股,其中发行人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成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震
3
有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规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10%,即 484.10 万股,符
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和第十六条、《业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战略投资者中,中证投资系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预计其认
购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
格后确定。符合《业务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对象的合规性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科创板首发业务规范》、《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选取,具体标准为:
1、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中证投资和震有员工资管计划。
1、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以及通过书面核查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
程》等文件,中证投资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代码
企业名称 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91370212591286847J
/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类型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4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 年 4 月 1 日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4 月 1 日 营业期限至 不限定期限
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以上范围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经营范围
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
4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张佑君(董事长)、张东骏、方浩
主要人员 监事:牛学坤
总经理:方浩
主承销商核查了中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证
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
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终止的情形。中证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截至本核查报告签署日,中证投资已经办理了 2019 年半年报公示手续,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经营状态为“存续”。
(2)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持有其
100%的股权,中信证券系中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中证投
资作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中信证券自 2017
年起将其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另类投资业务由中证投资全面承担,中证投资
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了母公司中信证券统一体系。另经核查,2018 年 1 月 17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
公示(第七批),中证投资已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成为会员,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证投资系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前,中证投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
5
股份的情况。中信证券、中证投资与发行人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证投资出具的承诺,中证投资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
有资金。
中证投资预计跟投比例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不超过
2,420,500 股。因中证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中证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震有员工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震有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0 年 6 月 23 日
募集资金规模:9,682.00 万元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设立情况
震有员工资管计划已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的备案。
(3)实际支配主体
震有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中信证券。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有权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
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有权以管理人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
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在不损害投资者
6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集合计划管理运作过程
中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明确,并及时予以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股票的
表决权由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因此,震有员工资管计
划的管理人中信证券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
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震有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核查,震有员工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
配售之目的设立,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且均已按照适用
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震有员工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震有员工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震有员工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参与人
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6)参与人员姓名、职务、认购金额、拟认购股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金额(万元) 拟认购数量(股) 份额持有比例
1 吴闽华 董事长、总经理 3,718.80 1,859,400 38.41%
2 姜坤 副总经理、总工 584.00 292,000 6.03%
3 孟庆晓 董事、副总经理 450.00 225,000 4.65%
4 刘生冬 市场部经理 400.00 200,000 4.13%
5 张中华 董事、副总经理 330.00 165,000 3.41%
6 卫宣安 产品经理 322.60 161,300 3.33%
7 吴海祥 市场部经理 320.00 160,000 3.31%
8 沈小文 市场部经理 280.00 140,000 2.89%
9 薛胜利 市场部经理 240.00 120,000 2.48%
10 张寅 产品经理 235.80 117,900 2.44%
11 杨振广 产品经理 216.00 108,000 2.23%
12 周春华 董事会秘书 192.00 96,000 1.98%
13 杜盛光 产品经理 180.00 90,000 1.86%
14 薛梅芳 证券事务代表 180.00 90,000 1.86%
15 彭钢 市场部经理 180.00 90,000 1.86%
16 徐华 监事、产品经理 171.00 85,500 1.77%
17 张凯威 监事、产品经理 171.00 85,500 1.77%
18 罗洁雯 产品经理 160.00 80,000 1.65%
19 何湘新 产品经理 160.00 80,000 1.65%
7
20 吴高伟 产品经理 160.00 80,000 1.65%
21 李小军 产品经理 153.80 76,900 1.59%
22 徐从元 产品经理 153.00 76,500 1.58%
23 王清泉 产品经理 150.00 75,000 1.55%
24 杨明涛 产品经理 150.00 75,000 1.55%
25 吴茂森 产品经理 144.00 72,000 1.49%
26 孙大勇 财务部总监 140.00 70,000 1.45%
27 黎民君 财务部副总监 140.00 70,000 1.45%
合计 - - 9,682.00 4,841,000 100.00%
本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不得超过 4,841,000 股。
(三)认购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分别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协
议约定了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
和义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转让与放弃;通知与送达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中证投资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震有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号:
SLG682),为《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配售资格。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成立震有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已经过发
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
定。
四、主承销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主承销商律师对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8
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的核查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证投资和震有员工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
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向中证投资和震有员工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
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规定;中证投资和震有
员工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
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证投资和震有员工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9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核查之专项核查报告》的签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