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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有科技: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2021-04-28  

                        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3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辞职情况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周春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职务调整辞去公司董事会
秘书职务,仍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董事会秘书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
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春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
台深圳市震有成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3.46 万股。周春华先生的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
产生不利影响,其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在公司 IPO、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周春华先生在
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 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董事长吴闽华先生提名,以及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聘
任薛梅芳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并不再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意聘任叶亚
敏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日止。薛梅芳女士、叶亚敏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薛梅芳女士及叶亚敏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薛梅芳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
薛梅芳女士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任职资格,
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详见
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55-33599651

    公司传真:0755-26619963

    电子邮箱:ir@genew.com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社区科苑南路 3176 号彩讯科技大厦

五层、六层、十一层(邮编:518063)

    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附件:简历

    薛梅芳,女,198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法学
学士。2011 年至 2017 年任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7 年
至 2021 年 4 月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薛梅芳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90,000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
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叶亚敏,女,199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中
共党员。先后任职于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0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事务助理,
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目前,叶亚敏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
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