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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3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事项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完善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为本独立意见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