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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有科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08-27  

                        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2 年 9 月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会议资料目录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3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5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7


  议案一: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7


  议案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1


  议案三:关于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 .............................................................................................................................. 16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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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
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 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
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
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达会场办理
签到手续,经验证后方可参会。会议开始后,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所列的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
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
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
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
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
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
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
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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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
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
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
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本公司股东大会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交通、食宿等事项。

    十四、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80)。

    十五、特别提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会。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
参会当日须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会按疫情防
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体温正常者方可参会,请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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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 会议时间:2022 年 9 月 5 日 15 点 00 分

    (二) 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区科苑南路 3176 号彩讯科
技大厦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闽华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律师

    (三)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 审议议案

    (五)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六)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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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现场与会股东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 休会,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九) 复会,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十)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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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

案



各位股东:

     根据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发行完成
后,预计短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公司短期内即期回报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风险提示,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相关主体对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公司净资产将会增加,由于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现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若公司利润短期内不能得到相应幅度
的增加,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的可能
性,公司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此外,若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本次发行导致
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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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
采取以下措施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填补股东回报。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已制定《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司对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督的规定。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
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二)积极落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助力公司业务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为公司的战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
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不断提高质量,保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
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经
营和管控风险,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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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规定,为不断完善公司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结合自身实际
情况,制定了《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划,在符合利润
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落实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促进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
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闽华作出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执行
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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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
诺

     除吴闽华先生外,公司其余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执行
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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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
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文件要求和《深圳震
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附件:《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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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以及
股东的意愿要求,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
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重视对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
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制定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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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上述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综合考虑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现金流以及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情况,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满足上述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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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分红。

    (六)利润分配的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
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方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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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予以披露。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
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后,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表决。

    四、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
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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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关于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 号)的有关规定,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公告编号:2022-078)。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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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最新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中的有关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
         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1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2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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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                           利。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

  3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4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5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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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公司股份的,需经 2/3 以上董事出 股份的,需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6     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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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7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8     任。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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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

        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

        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

        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

        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

        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用

        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

        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

        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

        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

        告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同时

        抄送董事长;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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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负责人

        的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通知

        各位董事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董事会秘

        书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后

        应立即通知各位董事并根据《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

        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

        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

        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

        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

        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

        届满后三十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

        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

        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

        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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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

             ……                             ……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方发生的交易(法律、行政法规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
                                         规定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事项;
                                         1%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9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
                                          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           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
  10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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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                            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                             ……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按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按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
  11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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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见。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12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13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
        东并说明原因。                    说明原因。

               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一条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14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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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
                                            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
        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代理人的姓名;
             ……
                                                ……
  15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
                                            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
                                            章。

             第六十四条 ……                    第六十四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16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
                                            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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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17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18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过。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19    资本;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散和清算;                         并、解散和清算;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
  20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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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 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
        监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 监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                      个进行表决。

             ……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本情况。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21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任公司的董事:
  22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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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务到期未清偿;
        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东大会报告工作;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23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项和奖惩事项;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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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
        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运作。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以及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董事会另行制定和修订《对外 准。
        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       董事会另行制定和修订《对外
  24    度》等制度,具体规定对外投资、 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
        对外担保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和决 度》等制度,具体规定对外投资、
        策程序。上述制度经董事会审议 对外担保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和决
        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策程序。

             除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        除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事项
        外,公司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外,公司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如
        (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下: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数据):                         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 东大会审议批准额度的,应当由董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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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事会审议批准:

        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

        批准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准: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尚未达
             ……                         到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额度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

        准之一的,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        (三)董事会决定累计金额
        大会审议批准额度的,应当由董事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

        会审议批准:                      资产(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0%

             ……                         以上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三)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
        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审议批准,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事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项,由总经理审批。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 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
        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
        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交易。

             (四)决定累计金额不超过公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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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以合
        并会计报表计算)10%以上的资产
        抵押、质押事项;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
        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
        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 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
        席会议的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 举手方式表决。
        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记名投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票方式表决。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
  25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 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
        书面(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 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而代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送 达 会 议 资 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
        料)、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 会议结束后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参
        进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 会董事签字。
        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
        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事会聘任或解聘。
  26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
        理人员。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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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7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 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28    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向总 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
        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
                                           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
                                           务文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为:                     润分配政策为:
             ……                              ……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
  29
        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 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
        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
        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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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 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
        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或者法
        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见。
                                        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2.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
                                        配方式。
        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
                                            3. 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
        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
                                        条件和比例:
        股利的分配方式。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3. 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 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条件和比例: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分配。
        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1)现金分红的条件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
        分配。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1)现金分红的条件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 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后续持续经营;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在满足公司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
        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 值;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报告;
        金支出等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未来十二个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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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项目除外)。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万元。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指以下情形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之一: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审计总资产的 30%。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 万元。
        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公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审计总资产的 30%。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章程》等相关规定,且满足上述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现金分红条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利润的 10%。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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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项规定处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按照企业完整生命周期的四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个阶段即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与衰退期,公司目前所处发展阶段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属于成长期。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        按照企业完整生命周期的四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个阶段即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

                                          与衰退期,公司目前所处发展阶段

                                          属于成长期。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综合考
                                          虑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现
                                          金流以及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情
                                          况,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
  30
        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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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专人送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数据电文方式          (三)以传真、数据电文方式
        进行;                               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式。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 式。
        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
        人员收到通知。                       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31    定条件的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〇九条 本 章 程 由 公       第二百〇九条 本 章 程 由 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
                                             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32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如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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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公
  33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修改时亦同。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的情况

       为便于实施公司变更登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管理
层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章程变更、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8 月)。现提交股东大会,请
予审议。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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