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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有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9月)2022-10-01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备案和报送等相关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
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授
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实行知悉即登记并存档备查的管理原
则。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
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
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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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
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
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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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人员或单位。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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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单位)、控股子公司的
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系人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
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
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到最小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在签订重大合同或将内幕信息提供给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
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时,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
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
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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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保管。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
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注意保密工作,严格控制文
件、资料印制数量,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应当场销毁。

    第十七条 公司应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未履行公司审批程序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披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如实、完整地记录汇总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单位、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方
式、知悉的时间、地点以及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
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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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二十三条 需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披露前,相关责任部门需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复印件)与拟披露信息同时报送证券事务部。证
券事务部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复印件)与该内幕信息相关业务审批流
程中形成的业务审批单共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存档,在业务审批
单上签字的人员视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报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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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

    (七) 回购股份;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
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相
关监管机构报送。公司如发生第二十四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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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 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
 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
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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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
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
 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
 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一条 需向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报送的内幕信息,公司
 报送行为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
 批程序。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相关责任部门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对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保密义务
的书面提醒情况等进行登记,并向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提交《深圳
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使用须知》,书面告知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
股股东)履行保密义务。外部使用人(含公司控股股东)收到公司内幕信息后,
应按照其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较长、过程较复杂、涉及部门或单位较多,
在该内幕信息形成的各重要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讨论、形成重要成果、
取得阶段性进展等),负责内幕信息相关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该部门或单位的经办人应将其认为应当知晓该内
幕信息的全部人员记载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确认
并报送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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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在重大事件发生后2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
证券事务部备案,由证券事务部统一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归档。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
实并依据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泄露已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全体员工(含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
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在
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
处理。

   第三十八条 外部使用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请外部使
用人所在单位进行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
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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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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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日
       期
 (YYYY-MM-DD)
 完整交易进程
     备忘录
                            所                                                                                                        备注
                      知          职
             自然人 情      在         证   证                                        知悉    知悉
                                  务                             亲属        知悉内
             姓名/法        单         件   件                                        内幕    内幕
                                                   知情日期                                                         登记时间
  知情人类型 人名称/ 人            /                             关系        幕信息                     登记人
             政府名 身      位         类   号                                        信息    信息
                                  岗             (YYYY-MM-DD)    名称         地点                                (YYYY-MM-DD)
               称                      型   码                                        方式    阶段
                     份     /部
                                  位
                             门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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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3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使用须知



    为防范和打击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证监会下发了相关文
件,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我公司本次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特提示如下:

   一、请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
见》(国办发〔2010〕5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和
管理;

    二、请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请严格控制我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范围,不得扩散。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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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保密承诺函



 致: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码:              ),现就职于                      (单位)
一职,就                 事项,本人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的有关规定,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露关于深圳震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幕信息,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披露前,本人不买
卖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也不推荐他人买卖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本人同意如违反本承诺函约定,本人将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承担
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 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