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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有科技: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2年9月)2022-10-01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规则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
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
(含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出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
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
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候选人的通知

    第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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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六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
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
应当与非独立董事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
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
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
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
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第九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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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
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
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若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
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
选举票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
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
行投票;如果出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该董事或监
事应选人数,对得票相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需按本规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
再次投票选举。

    (六)若一次累计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对
不够票数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但所选
出的董事或监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十条   当选规则

    (一)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
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下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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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进行选举;

    (三)若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大
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则下
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时,也应采取累积投票制,按上述操作程序进
行选举。

    第十一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前,大会工作人员应提前告
知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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