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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震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0-29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检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对该议案事项,
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
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逐项审议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认为其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
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
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
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编制的《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
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分析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
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
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
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
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
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
需要回避表决。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该报告
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投资概算等作出了充分
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情况进行全面
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战略
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
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
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吴闽华先生符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格,本次发
行的价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等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需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该议
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事
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及签署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八、《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承诺的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该议案事项,我们
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
事需要回避表决。

    九、关于公司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募集资
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情形。上述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十、《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对该议案事项,我
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
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十一、《关于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
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设立专用存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行专
户存储管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设立的具体事宜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
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郭海卫、徐海波、张国新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