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诚健华:InnoCare Pharma Limited(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A股股票管理制度2022-10-13
InnoCare Pharma Limited
(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 A 股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 InnoCare Pharma Limited(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 A 股股
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以下简称“《持股变动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相关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上述规定合称“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相应条款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 A 股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A 股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公司的 A 股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 A 股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窗口期交易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本规则规定的人员在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信息披露
境内代表,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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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被附加或设定转让价
格、业绩考核条件、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
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相关股份变动相关事宜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
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持有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相关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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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按基数的 25%计
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应当严格遵守《上
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
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条规定。
公司实现盈利后,前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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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减持首发前股份。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
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公
司股份: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
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存在其他
重大违法退市情形,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得减持;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
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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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公司的股份买卖: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如适用)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时,在内幕信息公开
前,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
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
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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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根据《持股变动规则》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计划发生变动的,应当事先
通知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还应当履
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
的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进展及减持结果等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
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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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
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
市地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以下合称“适用规定”)执行。若适用规定
在本制度生效后发生变化导致本制度与适用规定相冲突,公司应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确保始终遵守适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
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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