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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捷智能: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9-30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
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1/9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七)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九)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一)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二十二)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二十三)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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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
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
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管
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如
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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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
合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
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二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
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
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
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
事会应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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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格式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格,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应就此完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四)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公司在披
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
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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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第(一)至(三)项涉及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
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备忘录内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
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下属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分;构成
违法行为的,公司将积极协助证券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
将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
知情人须知等必要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将上述保密事宜及违
反保密责任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六章      附则



                                    6/9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及对外报送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董事会
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的补充,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9 日



    附件:《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7/9
附件:《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是否尽到
                                           成为内幕信                            获取内                 告知保密 内幕信息
       姓名或   身份证 所在单位/                      知悉时   知悉地   知悉方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时
序号                             职务/岗位 息知情人原                            幕信息                 和禁止内 公开披露        登记人
       名称       号码   部门                           间       点       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间
                                               因                                  依据                 幕交易义   时间
                                                                                                          务

                                                                         注2      注3            注4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
案。
注2: 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注3: 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级部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4: 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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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
管机构发行的相关监管规则规定,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现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如下提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所获取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
务。在工作中应严格控制信息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
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二、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
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三、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
相关资料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已阅读并知晓本须知,确认签字: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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