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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捷智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制定和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及《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09-30  

                        证券代码:688455           证券简称:科捷智能        公告编号:2022-005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制定和修订公司
治理制度及《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召开了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
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
理制度的议案》。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
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21.2292万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778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
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3,563.6875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8,084.9167万元。
    根据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公司经营范围拟增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
建设工程施工”。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注册资本等信息发生
了变化,现拟将《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
行相应修改,并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
宜。《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由科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规定由科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青岛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702033214329121。                 用代码为 913702033214329121。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

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币普通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        股,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简称:【】,股票      科创板上市,股票简称:科捷智能,股票代

代码:【】。                                  码:688455。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人民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084.9167

币。                                          万人民币。

第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   第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
的经营范围为:楼宇智能化设备的制造;物        的经营范围为:楼宇智能化设备的制造;物
流信息咨询;工业自动化设备、自动化控制        流信息咨询;工业自动化设备、自动化控制
系统、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计算机
                                              系统、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计算机软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硬件及辅助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
                                              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
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须凭许可经营);
                                              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须凭许可经营);批
批发、零售:工业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
                                              发、零售:工业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不
(不含特种设备),计算机软硬件,自动化
控制系统;生产: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          含特种设备),计算机软硬件,自动化控制系

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统;生产: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普通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3,563.6875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8,084.9167 万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2
第五十条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   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向股东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的,应向股东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四)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十的;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30%的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
司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公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司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无法按照
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八)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无法按照



                                         3
定的。                                     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项。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除上述事项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
他事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除上述事项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
                                           他事项均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反对或弃权。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              未填、错填(包括除累积投票选举董
事、监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同     事、监事外,同一股东就同一议案投出不同
指向或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     指向或自行将持有的股份拆分投出不同指向
的 表决票的 情形)、字迹无 法辨认的 表决   的表决票的情形)、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票、未投的表决票、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同时投同意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4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之日起未逾三年;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清偿;

   (六)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市场        (六)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市场
禁入期的;                               禁入期的;

   (七)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的;                                         的;

   (八)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八)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本公司现任监事;                    (九)本公司现任监事;

   (十)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十)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的;                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的;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
履行的各项职责;                         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
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
聘任无效。                               聘任无效。




                                         5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十二)项情形之一的,公司
                                            (一)项至第(十二)项情形之一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但是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本条
                                            解除其职务。
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
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
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
由。该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6
委员,并根据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批准决定其             (十)选举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主任委员人选;                              委员,并根据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批准决定其
                                            主任委员人选;
       (十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提名,任免
公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十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提名,任免
                                            公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十二)定期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
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             (十二)定期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
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性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
                                            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和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奖惩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
外的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标准的变更             (十八)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外的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标准的变更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
条规定的重大交易行为、购买及出售资产行             (二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
为;                                        条规定的重大交易行为、购买及出售资产行
                                            为;
       (二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九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二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九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二十二)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以外的对外担保事宜;                               (二十二)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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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以外的对外担保事宜;
以外的对其他公司的投资;除前项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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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达到本章程
                                             以外的对其他公司的投资;除前项情形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宜;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达到本章程
    (二十四)审议决定公司存放募集资金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宜;
的专项账户;
                                                 (二十四)审议决定公司存放募集资金
    (二十五)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的专项账户;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二十五)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事项;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二十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事项;
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对外投
                                                 (二十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资、对外担保、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重
                                             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对外投
大经营事项的分析说明、专项报告;
                                             资、对外担保、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重
    (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大经营事项的分析说明、专项报告;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之
之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       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会
会审议批准:                                 审议批准:

    (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           (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                                   筹资金的;

    (二)以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           (二)以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

    (四)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           (四)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
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       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他募投项目的,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用于其他用途,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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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低于一百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收 入 ) 低 于 一 千 万 元 ,可 以 免 于 董 事 会 审
承诺投资额百分之五的,可以免于董事会审   议;
议;
                                              (五)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五)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
                                         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分之十的,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五百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百分
之五的,可以免于董事会审议;

   (六)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送达人应将送达地址、    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送达人应将送达地址、邮
邮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电话   件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
号码留存公司备案,如有变化,需及时通知   码留存公司备案,如有变化,需及时通知公
公司变更。公司的通知以备案信息为准。公   司变更。公司的通知以备案信息为准。公司
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   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邮局或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   或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的,自传真、邮件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的,自传真、邮件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自电话通知记   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自电话通知记
录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           录中记载的通知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规定执行。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定执行。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
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件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   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时修改本章程。本章程的规定与股东之间其   修改本章程。
他书面约定不一致的,以该等股东之间的其
他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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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
自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原《科捷智能科技
日起后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原《科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动废止。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动废止。



   除上述条款、条款编号、格式和索引及自动调整目录页码外,《公司章程》其
他内容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公司工商变更
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此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制定和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并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管理
 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上述《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制度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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