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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捷智能: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1-18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
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
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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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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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公开发布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披露,在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告之前任何人不得以公众号、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泄漏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
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
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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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包括网络等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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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制度,监事会
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得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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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具体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科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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