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2020-08-2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
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
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艾迪药业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新增实施主
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
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艾
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85 号),
艾迪药业于 2020 年 7 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00 万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3.99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83,9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533 万元后,艾迪药业本次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76,407 万元。
截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并经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 210Z0012 号”
的《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募集资金已到账。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
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披露,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万元)
ACC007 III/IV 期临床项目 5,610
ACC008 III/IV 期临床项目 9,020
创新药研发
ACC006 BCC II 期临床项目 3,340
及研发技术
1 ACC006 肺鳞癌化疗联用 II 期临床项目 7,010
中心大楼购
ACC006 PD-1 联用 II 期临床项目 5,260
买项目
ACC010 I/II 期临床项目 5,340
研发技术中心大楼购置项目 3,700
2 原料药生产研发及配套设施项目 20,330
3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15,000
合计 74,610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一)新增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序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号 (变更前) (变更后)
ACC008 III/IV 期临床项目
1 创新药研发项目 艾迪药业 艾迪药业、安赛莱
ACC010 I/II 期临床项目
(二)新增实施主体的原因和必要性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
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安赛莱为“创新药研发项目”中“ACC008 III/IV 期临床
项目”和“ACC010 I/II 期临床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三)新增实施主体的影响及风险
公司此次仅新增全资子公司安赛莱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改变募
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江
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提示
风险仍然保持相同。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相关情况
(一)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南京安赛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南京市栖霞区纬地路 9 号 B2 栋
法定代表人 傅和亮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05799873X6
新型化合物、生物医药(非兽用)、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及相关技术成果转让;市场调研与咨询;II 类、III 类医疗器械
经营范围 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3 年 3 月 8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3 月 8 日至 2033 年 2 月 27 日
股东构成 艾迪药业持股 100%
安赛莱主要从事新型药物的研发,以及 HIV 检测设备和试剂的经销业务。
安赛莱最近一年经容诚会计师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总资产 4,452.12
净资产 -83.14
净利润 259.35
(二)增资目的及方案
为满足安赛莱作为“创新药研发及研发技术中心大楼购买项目”实施主体的
资金需求,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6,800 万元向安赛莱增资以实施上述募投项目。
本次增资全部计入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安赛莱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7,800
万元,公司仍持有其 100%的股权。艾迪药业及安赛莱已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
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三)增资的影响及风险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安赛莱进行增资,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
施的具体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改变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贵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将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
五、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事项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六、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全资子公司安赛莱
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有利于顺
利实施募投项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安赛莱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不会对该项目的实施、公司运营管理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
性变更,有利于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上述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
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该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
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
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季李华 高元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