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0-08-2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药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
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艾迪药业全资子公司扬州艾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艾迪医药”)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
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艾
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85 号),
艾迪药业于 2020 年 7 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00 万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3.99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83,9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533 万元后,艾迪药业本次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76,407 万元。
截至 2020 年 7 月 13 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划转已经全部完成,并经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 210Z0012 号”
的《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募集资金已到账。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
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监管协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
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
公司拟在“原料药生产研发及配套设施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组或者采购部等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
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
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
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财
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3、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抄送保
荐机构。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
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
款项,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一般账户,并按月汇总
通知保荐机构。
4、艾迪医药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
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
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
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本次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询问等方式对艾迪医药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艾迪医药和募
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艾迪医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
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的支付方式,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
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艾迪医药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
同意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艾迪医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
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该事项的实施,不影
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艾
迪医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艾迪医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
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
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
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艾迪医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公司全资子公司艾迪医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相关的董事会资料、监事会资料、独立董事意见,
对艾迪医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
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艾迪医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艾迪医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艾迪医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
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季李华 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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