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艾迪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7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提交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1 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
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
二、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
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发展要求,将有利于公司聚焦
优势领域,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优势研发项目的研发进度,提升公
司的经营效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我们
认为:该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
利于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该方案没有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相关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切实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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