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艾迪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5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新增其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新增其实施主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
规划发展布局,将有利于公司聚焦优势领域,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
优势研发项目的研发进度,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新增其实施主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新增其实施主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的相关资格,
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并
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就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