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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迪药业:艾迪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20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提交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
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市场占有率的
重要体现,净利润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
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
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符合
公司发展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
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事项系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
需要所发生的日常商业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未
损害公司及子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董事
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

    五、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任张静女士、Hong Qi
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的提名方式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张静女士、Hong Qi
先生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够胜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需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静女士和 Hong Qi 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任期自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以下无正文)